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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指导意见
2017-06-28   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三)公平选择支持对象。试点县要公开规范择优选择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为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服务范围广、市场化运营规范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选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四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为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每个县选择的单环节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组织跨区域开展服务。

  (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服务组织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财政按照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组织或服务对象进行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从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防止干扰市场机制,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规模不超过100元;防止“政策垒大户”,试点县要重点支持小农户接受社会化服务,合理制定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规模上限。具体补助标准在上述原则范围内由各省结合实际制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项目县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实施落实的责任主体。县级财政部门牵头、农业部门参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绩效目标,明确目标任务、试点内容、支持环节和运行机制等政策内容,报送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审定后实施。省级农业部门主要负责试点政策实施的业务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县级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执行落实和政策宣传,积极探索和创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有效模式。

  (二)强化实施指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推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确保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要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情况,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对于违规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引导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加强服务质量和价格监管,推动制定行业服务标准。要高度重视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意愿,注意调动农户和服务组织两个积极性,大力营造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

  (五)强化绩效考核。各省农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政策实施要求,科学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评价内容,围绕工作推进的成效、资金分配的科学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制度建设的有效性等方面,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和实施区域确定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试点县的退出机制。各省要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对工作组织不力、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试点县坚决退出试点范围,对工作推进有力的试点县适当增加补助资金,对已形成稳定社会化服务市场、市场机制可有效发挥作用的支持环节或实施区域,鼓励试点县探索支持环节退出或降低支持标准、以腾出资金调整或扩大试点区域范围的机制措施

  (七)按时报送方案和总结。省级实施方案要与农业部、财政部沟通后,于2017年8月31日前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各省要及时总结典型模式和成果经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将绩效评价报告、工作总结和2018年工作计划,在2018年1月31日前报送农业部、财政部,报告内容要包括2017年实施和2018年拟实施的耕地面积、作物、环节、市场服务价格、财政补助标准和补助规模等内容。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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