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现代农机合作社
1、县市区、市州逐级向省农机局申报年度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任务。省财政厅、省农机局依据各地实际情况,结合申报情况,向市州下达建设任务。
2、农机合作社自主采购农机,按农机购置补贴要求办理购机补贴手续。
3、达到申报条件的农机合作社填写《湖南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项目申报书》,由当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县市区农机局申报。申报时须提交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入社成员名单,土地入社、托管或租赁协议及明细表,经营场所土地使用证和佐证图片等。已获扶持的农机合作社不得再次申报。
4、县市区农机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调查核实申报者资质条件,按项目建设内容要求核实合作社购机情况,公示7天,合格的经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县市区农机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州农机局、财政局。
5、市州农机局、财政局对县市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名单并公示7天,公示名单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省里下达的建设任务数。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最终确定现代农机合作社扶持建设名单,由市州农机局、财政局于9月1日前联合行文发布并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6、市州发文公布后,各市县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市县财政扶持资金,并将资金到位凭据复印件报省财政厅。
7、省财政厅审核后将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州及省直管县市。
8、市州财政部门收到非省财政直管县市省级补助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县市区,县市区在收到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农机合作社;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农机合作社。
(二)农机合作社示范社
1、达到申报条件的农机合作社自愿申报并填写《现代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申报书格式载于湖南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下载中心),由当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县市区农机局申报。
2、县市区农机局初审申报材料,汇总后上报市州农机局。市州农机局按照现代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和要求,择优汇总向省农机局推荐申报。
3、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组织对市州推荐的合作社实地核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示范社初选名单,在湖南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省农机局公布示范社名单。各县市区农机局据此通知示范社自主采购所需农机具,按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要求办理购机补贴手续。
4、经省农机局公布的示范社凭总额大于10万元的购机发票到所在县财政部门领取奖励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相关责任。省负责制定合作社建设实施方案,落实省级扶持资金,组织检查指导;市负责辖区内申报合作社的审核与名单公布,落实市扶持资金,并组织检查督促;县市区负责组织合作社申报初审、农机装备验收,并承担体制机制建设及对合作社的经常性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县级扶持资金。
(二)加强指导服务。要积极向农民群众作好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机合作社申报。要加强对现代农机合作社的指导服务,帮助完善相关制度和运作机制,健全民主管理、集体决策机制和利益同享、风险共担机制,激励合作社向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特色明显、效益良好的方向发展。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违规操作,将全额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并由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