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湖南省2017年现代农机合作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一、扶持原则
(一)依法组建原则。扶持建设的现代农机合作社,必须是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建,依法注册并按相关法规严格管理的农机合作社;
(二)自主自愿原则。扶持建设的现代农机合作社,由农户自愿组建,自愿由县向省市申请扶持资金;
(三)“小(型)、精(良)、坚(固)”原则。扶持建设的现代农机合作社,应高标准配备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质量优良、性能可靠的现代农机装备。
二、建设内容及补助标准
(一)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按照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要求,新购农机具总额不低于100万元。新购及已有机具需覆盖但不限于水稻、油菜生产机耕、机插(播)、机收、机械植保、机械转运、机械烘干六个环节。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按现行政策予以补贴,省市县财政按照以奖代投方式进行补助,其中省财政补助每社15万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每社15万元;其余部分由合作社自筹。
(二)农机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在洞庭湖区以外的其他市州评选60家经营服务规模大、综合盈利能力强、内部管理规范、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的现代农机合作社,由省财政每社奖补1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现代农机合作社
1、已经工商注册登记;
2、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要求新购置100万元以上的农机具,所购机具应为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产品,购机时间为上年度至本年度申报截止日。
3、机耕、机插、机收、机械植保、机械转运、机械烘干等环节农业机械及设施齐全;
4、入社户数不少于5户,其中80%以上为当地农户;
5、经营土地规模在500亩以上,其中集中连片经营300亩以上。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条件可放宽为:经营土地规模300亩以上(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附后);
6、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800㎡以上农机停放场地,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放宽至500㎡以上。已有机库棚和配套设施者优先。
7、符合平安农机示范社创建标准。
(二)农机合作社示范社
1、依法登记,财政扶持。合作社需经工商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申报的农机合作社需是财政扶持建设的现代农机合作社。
2、管理有序,遵纪守法。具有合作社章程、机务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和作业服务相关标准,并严格遵守。
3、配备高端农机装备。农机保有量原值200万元以上,且能满足水稻、油菜全程机械化生产需要。大马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高速插秧机等高端装备不少于20台套,其中高速插秧机不少于3台,谷物烘干机不少于2组。
4、具备较大经营规模和较强作业服务能力。集中经营土地1000亩以上,年均农机作业服务10000亩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较为完善的机库棚和维修间等设施,其中机库棚面积不少于1000 平方米,维修间(含配件库)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5、社会带动作用突出。合作社带头应用先进适用的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在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农机与农艺融合等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6、经济效益显著。合作社年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成员收入高于县域内非成员农户平均收入20%以上。
7、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实行统一对外业务联系、统一作业调度、统一作业质量标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维修保养。有较合理的盈余分配机制和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有一定的经济及发展积累,具备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