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规模
根据土地经营规模配置农机装备,同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和代耕作业能力。积极组建千万元规模合作社,旱田农机合作社自主经营土地1万亩以上,配备1000万元农机装备;自主经营土地0.8万亩以上,配备800万元农机装备;自主经营土地0.5万亩以上,配备500万元农机装备;贫困村、山区、半山区和丘陵地区可以建设小型旱田农机合作社,自主经营土地0.3万亩以上,配备300万元农机装备。水田农机合作社自主经营土地0.5万亩以上,配备500万元农机装备;自主经营土地0.3万亩以上,配备300万元农机装备。农机装备规模800万元以上的水、旱田农机装备可兼选。
各市(地)可根据种植结构调整的实际,在坚持合作社建设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稳步开展蔬菜、鲜食玉米和具有秸秆收储功能的农机合作社试点,逐步探索服务区域更广,专业化程度更高,种植特色更鲜明的合作社建设新路径,为区域内的现代农业发展服务。具有秸杆收储功能的农机合作社,要在部分基础较好,有秸秆综合利用出口的地区新建农机合作社中进行试点,配备与其土地规模相应并预留一定社会化服务能力的秸秆收集处理装备,秸秆收集处理装备规模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县(市、区)向市(地)申报试点,市(地)制定试点方案,方案经省农委、省财政厅同意后,市(地)按方案审批建设试点,并组织实施。
农机装备资金省补助60%,合作社自筹40%。省补助的60%资金由省财政下拔到市(地)财政部门,合作社自筹的40%资金汇到市(地)指定账户,由市(地)农业(农机)部门统一支付农机装备采购货款。合作社按照《2017年建设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配置参考标准》,在目录中自主选择农机装备。合作社农机装备统一由市(地)组织政府采购,制定采购目录,市(地)之间采购目录可以共享,共享目录不能完全满足本地需要的,可再组织政府采购。市(地)农业(农机)部门与供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场库棚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由合作社自筹。贫困村建设的合作社,自筹资金及场库棚建设资金,本着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农民自筹和利用政策允许的扶持资金等方式筹集。
四、建设条件
(一)农民合作社成立一年以上。农民合作社必须在2016年3月1日以前经工商注册,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要求,进行年度报告公示。申请需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场库棚用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和工商公示信息表、申办农机合作社申请表。
(二)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农民。农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本县农民,作为农机合作社申报和建设的责任人,在申报和建设合作社期间不允许更换。申请需提交农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户籍证明、无违法证明、个人诚信证明。
(三)有入社成员、自主经营土地和资金。原则上,合作社入社成员不少于50户,农民占成员80%以上,自主经营土地达到建设规模要求,有自筹资金。申请需提交农民合作社入社成员、资金明细表,合作社自主经营土地面积由乡、村两级提供证明。
(四)有年度财务决算。申请需提交农民合作社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五)有农机合作社章程。新建合作社必须制定章程,依法治社、民主管理,盈余分配以入社土地为主,国投收益平均分配给当年入社成员。申请需提交新建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六)按期偿还贷款。县(市、区)辖区内有合作社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不得新建合作社。
整村规模经营组建合作社,不受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工商公示和建设条件(四)限制,但在申报前要取得种植合作社执照。
贫困村建设合作社,不受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工商公示和建设条件(四、六)限制,但在申报前要取得种植合作社执照。原则上,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由村集体牵头,以整村推进的形式组建农机合作社,全村贫困户全部入社,组建后由农机合作社自主经营。法定代表人是本村农民。申报需要县级扶贫部门出具贫困村证明和贫困户身份及数量证明,由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扶贫办出具建设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