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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2017-05-26   来源:农业部   

  (三)评审。我部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我部正式公布为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经我部公布后,示范区可按照我部统一标牌格式自行制作标牌在示范区范围内展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是落实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创建工作规划,切实做好示范区创建工作。要积极引导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和家庭农场等参与创建活动,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示范区创建工作进展情况,争取各级政府对此项工作的支持。

  (二)加强政策支持。稻渔综合种养具有稳粮增效、节肥减药、种养结合、循环发展的显著特点,符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及发改、财政等部门对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支持,将此项内容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扶贫开发等政策支持范围,积极采用信贷担保、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引导和撬动民间资本、金融资本支持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的建设。

  (三)加强创新引领。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稻渔综合种养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协助推进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与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渔业体系有效对接,促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发展。要充分发挥技术推广队伍在促进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进步中的作用,发掘和培养一批贯穿稻渔综合种养全产业链的技术人才,提高稻渔综合种养产业整体素质和发展水平。

  (四)加强动态管理。农业部对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示范区退出机制,对出现权证期限过期、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养殖环境被污染、养殖超标排放等问题达不到示范区标准的示范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我部取消其称号。我部将组织或委托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每5年组织一次复评审,对不再符合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标准的,取消其资格并公示。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开展稻渔综合种养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各地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建设的典型经验和好的作法,发挥示范区的引领示范作用。要大力宣传稻渔综合种养在推动渔业转方式调结构和绿色发展方面的作用,大力宣传稻渔综合种养在促进粮食生产、农渔民增收、推进产业扶贫、提高生态效益和促进三产融合等方面的作用。

  联系人: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科技与质量监管处时永强(010-59192960),王雪光(010-59191864)。

  附件:

  1. 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标准  点击下载

  2. 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评分表  点击下载

  3. 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申报表  点击下载

  农业部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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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示范区 创建 工作 通知 种养 综合 关于 组织 开展 国家级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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