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经发〔2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要求,真正将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打造成合作经济的典范,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以下简称《监测办法》)要求,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同意,决定开展2017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将国家示范社有关监测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和标准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公布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4〕10号)和《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一次监测合格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5〕13号)公布的国家示范社(6745家)和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254家),共计6999家。
(二)监测标准
国家示范社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监测:
1.符合《监测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等国家示范社标准;
2.按时报送年度年报进行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监测:
1.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2.规模较大。农民用水户达到2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1000亩以上;
3.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
4.组织运转基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心强,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5.管理成效比较明显。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户、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的充分肯定;
6.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的用水合作组织,按时报送年度年报进行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二、监测工作程序
国家示范社监测工作严格按照《监测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在监测范围内的国家示范社应于2017年6月20日之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jgs.moa.gov.cn/cfc),填报2015年度、2016年度合作社信息报表,并主动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纸质材料。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国家示范社填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经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组织专家对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