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机计财〔2017〕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农〔2014〕18号)和《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新农机计财〔2014〕18号),为指导各地做好2017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现将《2017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按照《2017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结合本地农业机械化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当地2017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抄报自治区备案,组织开展当地项目申报、论证与选定工作。
二、各地要围绕农机化推动“一产上水平”行动计划,着力推进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进程。安排项目时要侧重于现代农业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与示范区建设。选定项目既要明确重点,也要兼顾其他,按照注重基层、向一线倾斜的原则,资金应主要安排运用到县乡两级直接服务群众的项目上。
三、各地项目计划请于2017年5月20日前通过农机综合信息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上传自治区进行原则性审查,自治区审查无异议后,各地即可下达当地项目计划与资金分配方案并抄报自治区备案。
四、抄报自治区备案文件请报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处1份(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邮编830002)、自治区农机局计财处1份(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93号,邮编830054)。
附件:2017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自治区农机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5月5日
附件:
2017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自治区农牧业现代化建设规划纲要(2011-2020年)》,指导各地合理使用2017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农〔2014〕18号)和《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新农机计财〔2014〕18号),制定本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