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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2017-04-07   来源:农业部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二)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第二十九条品种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在登记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登记品种的种子样品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登记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品种适应性、抗性鉴定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申请者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开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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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办法 登记 品种 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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