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告阶段(时间1~2个月)
机主未按整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县级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补检、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发出公告,再次告知机主在1个月之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县级农机监理机关将宣布拖拉机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1个月。
公告可采取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电视台播发、印刷张贴等形式。
4、办理注销登记
公告期届满,机主仍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县级农机监理机关予以注销登记。
完成注销登记后,将本县市区注销登记的所有拖拉机号牌、行驶证书面函告同级公安交警部门并向社会公告作废。公告可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湖南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发布,并在《时代农机》杂志刊发。
所有注销登记拖拉机的纸质档案不得销毁,必须按原规定保存。
长期脱检拖拉机注销登记后,机主认为拖拉机仍可使用的,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农办机〔2011〕47号文件” 规定并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可重新办理注册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有关要求
全省统一组织开展报废、灭失和长期脱检拖拉机专项清查并实施注销登记,对摸清农机安全监管对象的真实底子,消除长期存在的农机安全隐患和不确定因素,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是强化农机安全源头管控和预防较大以上农机安全事故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省局确定的今年农机安全监管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农机部门特别是农机监理机构要树立 “红线”意识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集中力量,切实抓紧抓好。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安排,严格按照清查的步骤和程序要求组织实施。
要向县市区政府领导和安委会汇报,争取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通过县市区政府将工作落实到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充分依靠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乡镇农机员和村农机安全员的作用,切实做到逐台核实,核查信息真实准确,工作程序到位,确保按期高质完成清查工作。
各县市区完成拖拉机专项清查和牌证注销工作后,于11月30日前将简要工作总结和拖拉机专项清查数据汇总表(见附表)报市州,各市州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报省农机监理总站。
今后,对符合本通知明确的清查范围的拖拉机,各县市区视当地实际情况,可按本通知的要求适时组织开展拖拉机专项清查和牌证注销工作,强化上道路运输作业拖拉机的源头管理。
附表:报废、灭失和长期脱检拖拉机专项清查数据汇总表 点击下载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