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农机监发〔2017〕18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
由于机手法制意识不强,拖拉机报废制度不够完善,致使注册登记的拖拉机灭失、实际报废或长期停止使用后,机手不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其号牌处于有效状态无法收回。检查中发现,有极少数机手将已报废、灭失、停驶拖拉机的有效号牌违规悬挂于未登记的运输型拖拉机或不符合拖拉机标准的机车使用,形成套牌机车。有的号牌甚至流散在外,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还有一部分主要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不及时按法律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有的连续多年未参加年检,但机手仍在使用。这些问题和违规行为,对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带来严重影响,成为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大隐患。
为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的精神,以及农业部关于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和农机安全生产监管的有关要求,维护农业机械牌证管理秩序,消除农机安全隐患,预防和杜绝较大以上农机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农机安全监管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16877-2008)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登记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报废、灭失和长期脱检拖拉机专项清查与牌证注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清查范围包括运输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达到《拖拉机禁用与报废》规定的报废条件(超过使用年限)未到农机监理机关注销登记的;
2、经普查或排查,查实已经灭失的,或者已长期停用处于实际报废状态的,或者达到《拖拉机禁用与报废》规定的禁用条件的;
3、年检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及以上(即三年以上)未参加年检取得年检合格标志的。
二、清查步骤与程序
本次专项清查从3月下旬开始,在11月底前结束,分四个阶段,并按以下程序要求办理,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清查阶段(时间3~4个月)
县市区从拖拉机牌证管理信息系统中调取符合清查范围拖拉机的基本登记信息,并与纸质档案核对后,按乡镇(村)分列拖拉机核查信息表。
组织乡镇(村)逐台核查,在核查信息表中按“灭失、报废、在用、转卖”四类登记机具的实际状况,并经机主或其家庭成员、核查人员签字确认。
在核查的同时,可当面通知机主到县市区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补检、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乡镇(村)完成核查后加盖公章报县市区汇总。
2、整改通知阶段(时间2个月)
根据核查登记的机具实际状况,向机主发出相应的书面整改通知书(须保留签收单或挂号信函证据),告知机主在2个月内到县级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补检、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在核查时已书面通知机主的(有签收单证明),可不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