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要求:形成样机,经相应权威机构试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条件成熟的进行省级以上成果鉴定,申报国家专利1项以上,研究制定出相关技术标准(草案)和规程。
二、申报主体
农机化重大技术集成推广类项目优先支持省级农机化科技示范基地、省级农业产业园区及相应农机化技术应用基础的县(市、区)申报。试验示范类项目鼓励产、学、研、推及科技示范园区(基地)联合申报。应用开发类项目以农机企业、涉农机科教单位为主体,优先扶持省级农机化科技创新中心。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须符合上述规定的内容范围。实施期限不超过两年。
(二)申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机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
2.牵头单位须符合项目申报主体要求。联合申报的,第一申报单位须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任务、经费比例、知识产权权属等;
3.须掌握所申报项目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4.以企业为主体的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具备良好的产业化开发条件。
之前年度项目实施不力、有其它不良信用行为的单位,或已承担过相同内容项目且技术上没有新突破的单位,不能申报本年度项目。
(三)项目实行牵头专家、执行专家负责制。
农机化重大技术集成推广项目实行牵头专家与执行专家分级负责制,农机新产品应用开发及试验示范类项目实行执行专家负责制。项目牵头单位与牵头专家见附件1-1,执行专家要求如下:
1.执行专家必须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曾主持过市级以上农机化科技开发项目;
2.执行专家必须是项目单位的在编人员,并有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实施工作;
3.有不良信用行为或有应结未结项目的人员,不能再申报本年度项目;
4.原则上行政机关领导不得担任项目执行专家,重大技术集成推广类项目可适当放宽。
四、申请资金标准及用途
重大技术集成推广项目,执行县申请省财政补助资金40万元左右;新技术试验示范项目,每个子项目申请省财政补助30万元左右;农机新产品应用开发项目,每个子项目申请省财政补助40万元左右。具体以年度项目申报和经费总预算情况实施。
省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机具装备、配套材料、小型仪器设备、维修工具等技术物化投入品的购置,试验示范田租用及整理,推广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集成试验以及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其他支出,具体依预算支出科目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基础性农业科研,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以及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无关的其他支出;涉及已列入中央和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产品,不得在项目省补经费中对补贴对象进行重复补贴。
附件1-1:农机化重大技术集成推广项目建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