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贴企业确认程序。
1. 企业申请。企业本着“企业自愿、自主申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原则,2017年2月25日前分别向所在地粮食、畜牧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2. 当地政府核查。企业所在地政府或省农垦总局组织有关部门逐户深入企业,对企业生产许可证明、加工能力、2015年实际产量、增值税纳税额度、产品类型及比例、统计报表、会计账、统计台账、开工生产条件等重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企业生产原料及产成品2017年2月20日前库存数量进行核定。
3. 公示及上报。企业所在地政府或省农垦总局确认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正式文件,连同《黑龙江省饲料加工企业纳入补贴范围申请汇总表》(附件2)一并在3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粮食局、省畜牧局和省财政厅。
4. 省级部门公示发布。省粮食局、省畜牧局和省财政厅共同复核汇总后,将全省符合条件企业名单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企业申请补贴资金
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应在7月10日前向所在地粮食部门就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4月30日收购入库,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加工消耗玉米补贴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饲料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16年新产玉米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3)。
(二)收购环节凭证和账簿。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4月30日玉米收购入库,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体现“收购”字样,在备注中体现水分、杂质、纯重等内容,并在销货方注明卖粮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住址等;同时提供企业付款凭证,收购环节的财务账、保管账、统计账等。具体填写要求参照《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样本)》(附件4)。
(三)加工环节凭证和账簿。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企业玉米及其他原料期初库存、入库、领用和期末库存,煤、电、包装物等低值易耗品期初库存、购买、使用和期末库存及产成品产量等相关账簿。
(四)销售环节凭证和账簿。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企业产成品期初库存、入库、销售和期末库存等相关账簿;主要产成品销售合同、销售增值税发票、收款凭证及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
申报补贴时,所有凭证和账簿均提供复印件,企业保存原始凭证,以备核查;填报《黑龙江省饲料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16年新产玉米补贴申报材料目录》(附件5);所有材料装订成册,在每页加盖单位公章。企业对全部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由当地粮食部门保管。
四、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一)2017年7月25日前,企业所在地政府或省农垦总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补贴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以政府文件形式与《黑龙江省饲料加工企业申报收购加工2016年新产玉米补贴汇总表》(附件6)一并分别报送省粮食局、省畜牧局和省财政厅。
(二)省粮食局、省畜牧局和省财政厅共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所在地政府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最终审核确认,并将结果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经省政府批准后,履行补贴资金拨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