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粮工联〔2017〕1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
为支持玉米购销市场化改革,解决农民“卖粮难”,促进我省饲料加工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对省内规模以上饲料加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收购加工省内2016年新产玉米给予补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2015年实际饲料产量5万吨及以上,就地采购、自建仓储设施的配合饲料企业。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名单逐级审核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补贴标准。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在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收购入库,并于6月30日前加工消耗的省内2016年新产玉米,每吨(标准水分)给予300元补贴。
二、确认补贴企业
(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 生产经营地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粮食收购资格及饲料加工生产资格。
2. 严格规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饲料工业统计报表制度,按要求建立玉米及其他原料采购、保管及加工等台账,真实、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情况。
3. 信用状况良好,近3年内在生产、经营及申领财政补贴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4. 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合法规范,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5. 具备正常开工生产条件。
(二)企业申报材料。
1. 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饲料加工企业纳入补贴范围申请表》(附件1)。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 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2015年企业纳税申报表、企业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企业饲料生产许可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加盖公章的企业2015年12月末、2016年12月末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粮食部门直报系统)及饲料统计报表(畜牧部门直报系统)。
6. 当地政府或省农垦总局出具的企业信用状况评价材料。
7. 当地政府或省农垦总局出具的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合法规范、账目清楚,统计、保管、加工等业务台账符合要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核查意见。
企业向当地畜牧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企业,其他相关材料由当地畜牧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