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和绿色发展理念,保护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村民自治组织、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切实增强环境意识、生态意识、资源意识,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政策扶持、科技支撑、疏堵结合、依法治理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产业化利用,逐步完善农作物秸秆田间处理、收集储运、多元利用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作物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
三、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手段,实现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目标。
四、农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
五、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根据本市农作物秸秆资源和利用现状,合理确定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和基料化的发展目标,统筹安排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产业布局。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六、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需要,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科研开发和适用技术应用,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作业、收集储运以及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项目,并将农作物秸秆收割、捡拾打捆、粉碎、青贮等农机具纳入农机补贴范围,对农作物秸秆机械化作业给予补贴。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税收、投资、用地、用电、信贷、保险等扶持政策。
七、推广农作物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将粉碎还田作为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途径,推进肥料化利用。小麦、玉米联合收获机作业时应当配置使用农作物秸秆切碎抛撒还田装置。
八、推广青饲机械化收获技术和装备,应用农作物秸秆饲料加工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扩大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