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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长赋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就《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答记者问
2016-11-05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   

  “无论经营权如何流转,承包权都属于农户家庭”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物权法》中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如今提出“三权分置”,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经营权是属于物权还是债权?第二个问题是,本次《意见》中,强调了对承包权的保护,之前也有农户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权的说法,那一旦农民不愿意退出土地,农业如何实现规模化经营?

  韩长赋:农户的承包权属于用益物权。农户流转土地给经营主体,把经营权转让出去,现在实行合同管理,就是承包农户和流入土地新经营主体签订流转合同,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来规范运行,农民集体以及政府的农业经营管理部门可以加以指导。这个制度安排可以说从法律和政策上,使多方的权益得到保障,特别是承包农户的权益,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强迫或者限制他们流转土地,但是你要按规定备案。

  关于依法退出承包地的问题,根据目前文件和政策,如果他确实有真实意愿,可以依法有偿退出。现在一部分县搞试点,试点涉及的农户也不多。我想和大家说明的是,在农民退出承包地的问题上,现在只有少部分农民有这个意愿。进城农民退出承包地,要有足够长的历史过程,我们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我们农村人口多,农民举家进城是少数,多数是年轻人在城市打工,父母、孩子在农村生活。特别是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的情况,城市的就业也不那么宽松。农民进城就业,还没有足够稳定的时候,还要保留他的承包地,使得他进退有据,所以探索也应当是审慎的。

  我想再强调一点,“三权分置”很重要的一个核心是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为此,十八大以后中央进行部署,在农村全面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目前,已经有2545个县(市、区)、2.9万个乡镇、49.2万个村开展,已经完成确权面积7.5亿亩,接近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60%。为什么开展这项工作,就是“确实权、颁铁证”,让农民放心,这个土地承包权是你的,而且是长久不变的,不会因为你出去打工了,这个权利就没有了,使他放心地转移就业。还有一个好处是,确权颁证后,承包农户和流入土地的新经营主体心里都有底,流转时间可以长一点、稳定一点,也便于新主体对土地生产经营进行长远预期,这也是当前的一项重大政策,一项重要的工作。所以它和“三权分置”是配套的,都属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农民家庭经营,也可以通过流转经营权由其他主体经营,但是无论土地经营权如何流转,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户家庭。这个基本原则,我们搞“三权分置”和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坚持。

  “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以流转合同取得的经营权”

  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会听到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自己权益保障的担忧,并因此不敢放手投入,请问今后我们会采取什么措施消除他们的顾虑,并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呢?

  韩长赋:确实一些经营主体有这样的顾虑。我们要引导土地规范流转,没有流转谈不上经营权,没有相对独立的土地经营权也就没有“三权分置”。所以说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是实施“三权分置”的重要目标之一。通过“农地农民有,农地农业用”的制度安排,可以更好地促进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了4.6亿亩,超过承包地的1/3。在一些沿海地区这一比例已经达到1/2。现在经营耕地面积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农户超过350万户。

  《三权分置意见》围绕放活经营权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明确了经营权内涵。明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一定期限内的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强调在保护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以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二是明确了经营权的权能,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过承包农户同意,经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改善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还可以经承包农户同意,向农民集体备案后再流转给其他主体,或者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流转土地被征收时,可以按照合同获得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是鼓励创新方式,鼓励采用土地入股、土地托管、代耕代种,通过多种方式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探索更有效的放活经营权的途径。

  最近因为农产品价格方面的变化和劳动力成本的上升,确实有少数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出现了亏损,也有个别出现了退地现象。农业部门已组织开展了调研,一方面要引导经营主体更好地应对风险,一方面通过指导合同履行减少纠纷。总的来说,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大趋势不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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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承包权 所有权 经营权 办法 记者 意见 土地 农村 发布 国新办 会上 关于 完善 韩长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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