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农〔2016〕28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贵州、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
为加强轮作休耕试点区域的耕地质量监测,科学评价轮作休耕的成效,按照《关于印发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6〕6号)要求,特制定《轮作休耕试点区域耕地质量监测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附件:轮作休耕试点区域耕地质量监测方案 点击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农办农〔2016〕28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贵州、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
为加强轮作休耕试点区域的耕地质量监测,科学评价轮作休耕的成效,按照《关于印发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6〕6号)要求,特制定《轮作休耕试点区域耕地质量监测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附件:轮作休耕试点区域耕地质量监测方案 点击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上一篇: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2016年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公示
下一篇:广东省关于印发2016年度各地级以上市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发展指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