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条件
(一)农民合作社成立一年以上。农民合作社必须在2015年3月1日以前经工商注册,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要求,进行年度报告公示。申请需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场库棚用地使用证复印件和工商公示信息表、申办农机合作社申请表。
(二)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农民。农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本县农民,作为农机合作社申报和建设的责任人,在申报和建设合作社期间不允许更换。申请需提交农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户籍证明和无违法证明,银行诚信证明。
(三)有入社成员、自主经营土地和资金。原则上,合作社入社成员不少于50户,农民占成员80%以上,自主经营土地达到建设规模要求,有自筹资金。申请需提交农民合作社入社成员、土地、资金明细和租用土地证明,并由成员签字。
(四)有年度财务决算。申请需提交农民合作社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五)有农机合作社章程。新建合作社必须制定章程,依法治社、民主管理,盈余分配以入社土地为主,国投收益平均分配入社成员。申请需提交新建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六)按期偿还贷款。县(市、区)辖区内有合作社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不得新建合作社。
五、审批程序
(一)县级审核。农民合作社向县级农机部门申报,填写《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项目申报书》。受理后,县级农机部门进行审核。
县级农机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审核申报材料,实地核实情况。审核人填写《2016年建设现代农机合作社审核表》并签字背书。县级农机部门对审核小组填报的审核表复核,复核合格后,复核人在审核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媒体公示7天后,将审核结果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并由两部门联合行文向市(地)农业(农机)部门申报,抄报市(地)财政部门。
县级审核小组实地核查要做到“两个征求和五个见到”。两个征求:一要征求村委会意见,二要征求乡(镇)政府意见。村、乡(镇)出具本地是否需要建设农机合作社意见,证明原农民合作社入社成员和土地等情况,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五个见到:一要见证照。见到合作社经营执照和场库棚土地使用证,查清原农民合作社成立时间。查清场库棚建设地点和占地面积,核实场地面积能否满足新建农机合作社需求。二要见人员。见到法定代表人,查清法定代表人是否是本县农民,查清入社农民户数,农民是否占80%以上。三要见土地协议和自筹资金。见到土地入社和租赁协议,核实入社、租赁土地面积和入社资金。四要见账。要查看原农民合作社账目是否健全、清晰和规范。五要见《章程》。检查新建合作社《章程》,民主管理、分配以土地为主、国投收益平均分配等机制情况。
(二)市(地)审批。市(地)农业(农机)部门对县级申报的合作社进行核查审批,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市(地)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联合下发文件执行。核查人员要对农机合作社核查情况负责,在审批材料上签字背书。
(三)省级备案。各市(地)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下发的新建设农机合作社文件,抄报省农委和财政厅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责任机制。建立省备案、市(地)审批、县(市、区)申报的工作机制。省农委和财政厅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监督管理。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合作社申报审核,农机装备验收和建后管理,指导和监督合作社体制机制、专业队伍和场库棚建设。市、县实行责任清单,对验收、审核、复查、审批等环节签字背书,一旦出现问题,倒查责任。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合作社提供虚假材料,套取国家资金,造成经济损失及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强化建后管理。一是加强经营管理。落实盈余以入社土地分配为主等机制,增强内生动力,扩大入社土地面积,开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通过“互联网+”模式,开展网上营销,打造品牌,扩大市场知名度,提高农机合作社经营能力。二是加强规范管理。认真落实九部委《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深入开展规范社建设活动,健全管理制度,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合作社合并、转移、拆分、撤销,由县级申报,市(地)审核批准,报省级备案。三是加强装备管理。落实农机装备管理制度,建立农机装备台账,机车依法上牌,农机装备不得出租出借和倒卖。跨县、市和省作业分别经其农机部门审批,完成跨区作业后农机装备及时返回本社,无滞留外地。农机装备实行保值更新。
(三)加强监督指导。一是强化质量认定。由省农机试验鉴定站负责合作社采购装备质量认定,对供货未达到技术参数要求标准的、降低配置、以次充好和“三包”服务不到位的生产、经销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取消合作社供货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保护农机合作社利益。二是监督合同履行。市(地)农业(农机)部门严格履行采购合同,督促企业按期供货、开展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及时组织农机装备验收和结算。对未按合同执行,有违约行为的供货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三是加强指导服务。各级农机、农艺、经管等部门,负责农机装备、种植生产、财务管理和技术推广培训的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各级农机调度指挥平台作用。2016年9月30日前,市(地)完成验收,省里进行抽查。
附件:点击下载
1.2016年现代农机合作社建设项目申报书
2.2016年建设现代农机合作社审核表
3.2016年建设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配置参考标准
4.2016年建设现代农机合作社省级备案表
5.2016年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省级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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