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级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审议产品推广应用和投诉情况后,对企业申报的产品逐个提出是否推荐的建议,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连同各省(区、市)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上报农业部。
3.初审。农业部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会同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对各省(区、市)上报的产品进行汇总和初审,于每年11月20日前提出《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初审的主要内容为: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有集中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产品推广应用范围是否适当等。
4.综合审议。农业部组织专家组,对《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进行综合审议,于11月底前形成《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审议的主要内容是:产品的先进性;产品的适用性及范围;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价格;其它相关情况。
5.网上公示。农业部通过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农业部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做必要的修改后,送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签。
6.发布公告。《目录》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三年期前一年的12月底联合公布。农业部在征求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于三年期间每年的12月底公布《目录》调整公告。《目录》和调整公告以文本形式公布并在三个部委网站上予以公开。
三、已有地方性补贴
虽然在国家层面上,植保无人机补贴尚未形成。但在地方,部分省市已经试将植保无人机纳入补贴范畴。
三、已有地方性补贴
虽然在国家层面上,植保无人机补贴尚未形成。但在地方,部分省市已经试将植保无人机纳入补贴范畴。
2015年8月5日,湖北安陆市农业局发布公告:孝感市人民政府拨付专项资金,用于对购置农用植保无人机进行专项补贴。凡我市范围内新购置农用植保无人机用来开展植保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的专业化合作社,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凭合作社营业执照、购机税务发票、产品合格证及参与植保社会化服务证明材料,到安陆市植保站领取并填写《孝感市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申报表》予以申报购机专项补贴,逾期没有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总体而言,我国大部分省市均未将植保无人机纳入补贴范围。但相信随着日后行业标准的逐渐统一,植保无人机的技术日趋成熟,植保无人机纳入农机补贴将在不久的将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