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机〔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等九部委《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7号)和农业部《关于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的意见》(农机发〔2015〕1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农机合作社的发展质量和整体水平,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一轮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创建活动工作目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农办机〔2013〕4号)公布的1022家示范社建设期限已经结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围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迫切需要及农机合作社多元化创建、多样化扶持、规范化运行、市场化经营、品牌化服务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提高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标准,拓展创建内容,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引导区域内农机合作社向“五有”型(有完善的装备设施、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有显著的综合效益)农机合作社发展,切实树立可学可比的样板,营造规范办社、比学赶超、争创先进的良好氛围,打造农机合作社升级版,为推进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农业发展贡献力量。
“十三五”期间,农业部拟组织创建1000个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其中2016年首批推荐认定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200个。
二、开展示范社推荐申报
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创建活动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积极鼓励“五有”型农机合作社参与创建活动。要按照《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附件1)和《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额分配表(2016年度)》(附件2)要求,严格把关,择优向农业部等额推荐申报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于2016年7月15日前,将《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3)和《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汇总表》(附件4)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报送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农业部组织对推荐申报的农机合作社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名单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内若无异议,由农业部公布认定名单,并颁发“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牌匾。
三、加强创建活动组织领导
(一)明确运行机制。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坚持“部省共建、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农业部主要负责创建活动的规划部署和协调推进,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抽查监测,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参与创建活动示范社的指导服务和具体帮扶。
(二)强化政策扶持。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加强示范创建,农机购置补贴、农机作业补助、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农机金融租赁贴息试点等农机化扶持政策优先向示范社倾斜,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等农机化项目及技术培训、企社共建、银社对接等活动优先安排示范社作为承接或实施的重要主体。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支持,多渠道加大对示范社的投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引导支持示范社加大配套机具和基础设施投入,提高服务能力,打造服务品牌,推动农机合作社整体建设和农机社会化服务跃上新台阶。
(三)培养领军人才。加强农机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对示范社开展长期跟踪指导,促进合作社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强化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理事长和相关职业人才培训,通过政策讲解、技术培训、现场观摩、座谈交流等形式,增强新形势下办社治社兴社的能力,加快培养一批视野宽、技术强、善管理、懂经营的合作社领军人才。鼓励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示范社就业或参与合作社事务,扎根农村创业,为合作社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和人才保障。
(四)发挥示范作用。各地要将示范创建与各项农机化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示范社建成技术推广的先行点、服务机制的创新点、经营管理的样板点,引导带动周边农机服务组织健康发展。农业部将在农机专业网站上建立全国示范社网页名片,免费为其赠送农机化有关专业期刊。示范社可免费使用“中国农机合作社”LOGO标识。各地要加强对示范建设成效的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加强监测管理。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示范社定期报送年度的生产经营状况,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采取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示范社的监测管理,每年年底前将示范社监测报告报送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已不符合示范社条件的,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撤销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建议。
联系电话:农机化管理司生产管理处,010-59192814,59193308(传真)。
电子邮件:njhsglc@agri.gov.cn
附件:点击下载
1.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2.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额分配表(2016年度)
3.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4.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汇总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