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号xnz360hao 进入:
【土壤改良、科学种植、新农资经销商】群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6-03-21   来源: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农机安〔20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化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农机推广总站(农机监理总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依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安全标准,我部对《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42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43号令)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农业部72号令)进行了修订,将3个部令优化合并成2个,现征求你单位意见。

  请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认真研究,广泛听取基层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农民机手建议,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修改意见,于4月20日之前将修改意见(正式文件和电子版)反馈至我司安监处(如需规章修订对照表,请通过电子邮件索取)。

  联系人:刘俊; 联系电话: 010-59193363、59193341(传真);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电子邮箱:njhsajc@agri.gov.cn。

  附件: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点击下载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 点击下载

  3.关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其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修订说明 点击下载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16年3月21日

附件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定》(2016年03月21日征求行业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驾驶证是指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需持有的证件。

  第三条  【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在上级农机监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驾驶证申请的受理、考试、发证等业务。

  第四条  【遵循原则】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机在械第五条  【信息公开】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申领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和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门户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驾驶证申领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六条  【信息管理】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驾驶证。

  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和软件标准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申请范围】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取得驾驶证,并随身携带。

  第八条  【准驾机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轮式拖拉机,代号为“G1”;

  (二)手扶拖拉机,代号为“K1”;

  (三)履带拖拉机,代号为“L”;

  (四)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G2”;

  (五)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K2”;

  (六)轮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

  (七)履带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

本文链接http://www.xnz360.com/46-186474-1.html

标签:农机 规定 征求意见 登记 联合

上一篇: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加强2016年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要求提供拖拉机主要技术参数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