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试点实施的主要内容
(一)积极争取自治区质监局认可我局公布的自治区农机推广鉴定大纲为地方团体标准、开展相应的计量认证。这是有效解决新增的农机产品计量认证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依据的问题,在实施过程中,结合自治区标准化改革的相关要求,引导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在制定或修订中与国家和自治区团体标准试点相衔接,并及时推进新疆农机质监站对已获得我局组织的自治区级农业机械产品试验鉴定能力认定、但尚未通过计量认证的农机产品尽快申请开展计量认证。(自治区农机局科教处牵头,自治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按职责具体负责实施)
(二)认真组织开展新型农机产品、设备等产品团体标准试点。引导和鼓励自治区农机学会、自治区农机产业技术联盟(需具备法人资格)、自治区农机流通学会积极参与自治区团体标准的组织制定及发布,发挥其市场主体作用。围绕自治区六大产业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的需要,梳理具有市场前景的、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产品设备等,提出产品制造、行业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及行业自律等团体标准制定计划,制定农机行业团体标准制定及发布试行管理办法等,报自治区质监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农机产品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将有利于该类农机产品尽快制定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和通过计量认证、有利于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农机新产品纳入农机购置补贴体系、有利于尽快服务于农业生产、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自治区农机标委会牵头、自治区农机学会具体负责实施,自治区农机质监站、自治区农机产业技术联盟、自治区农机流通学会配合实施)
三、加强制度建设探索,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一是制定并发布自治区农机试验鉴定大纲管理办法。参照农业部管理办法,及时制定自治区农机试验鉴定大纲管理办法,从大纲制定计划的提出与下达、审定与发布等方面加以规范,做到依法依规建章立制、明确责任。
二是按照自治区质监局相关试点工作安排、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管理规定,协调自治区农机学会、自治区农机产业技术联盟(需具备法人资格)、自治区农机流通学会积极参与自治区团体标准的组织制定及发布,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形成规范有效的实施办法及相应的管理制度,为自治区扩大试点工作提供依据。
三是积极探索农机行业团体标准试点与企业标准试点相互协调促进的机制。在国家和自治区推行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探索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中,鼓励我区农机企业积极参与,注重将同类别的农机产品企业标准作为团体标准制定的重要基础和参考,在跟踪验证的基础上,尽可能缩短制修订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