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收旧农机。旧农机所有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出售给本地农机回收单位(价格双方议定),填写《湖北省××县(市、区)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以下简称《回收证明》,由县(市、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印刷,一式三联,第一联回收单位存档,第二联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存档,第三联为机主申请更新补贴凭证,附件2)。机主和农机回收单位对报废农机核实确认后,在《回收证明》上签字盖章、人机合影后,将《回收证明》第三联交给旧农机所有人(机主)。
(二)销毁旧农机。县(市、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到回收单位核实监督销毁旧农机后,在第一联上签字、盖章并取走第二联,同时注销旧农机牌、证(没有牌、证的农机按编号登记)。
(三)申请更新。机主凭身份证件和《回收证明》,自愿到当地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办理更新手续。县(市、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通过核对《回收证明》第二联,核实更新机主身份后,优先为其办理农机购置补贴。
(四)兑现补贴。农机报废更新的机主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时,由县(市、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按照“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标准”核定补贴金额,并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实施、同时兑现。兑现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更新机具的购置补贴总额,不得高于机主实际购机款。
(五)统计上报。各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应填写农机报废更新登记表(附件3),并在年底将本地农机报废更新的情况汇总上报省农机局。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要与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农机报废更新的配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全面完成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
(二)实行政务公开。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宣传,建立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情况和农机购置补贴同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回收拆解。农机回收单位应拥有拆解人员、拆解设备等条件。回收的农机应建档登记,在县(市、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监督下拆解报废的农机,特别是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防止已报废的农业机械再次进入市场。
(四)强化管理服务。市(州)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县(市、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各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都要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互衔接,优化补贴程序,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补贴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情况的督导检查,严查伪造报废证明、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特别要加强对农机回收单位的监管,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查处并追责。
附件:
1.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定点回收单位挂牌样式 点击下载
2.湖北省 县(市、区)农业机械报废回收证明 点击下载
3.湖北省 年 市县(市、区)农机报废更新登记表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