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农计发〔2015〕17号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机)局(委、办):
为做好我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切实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全面提升农机装备水平,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于3月10日前以市(州)为单位,申报本辖区参加试点县(市、区)的名单。各试点县(市、区)应提前做好配套办法制订、农机回收单位定点等准备工作。
联系人:秦建巍 电话:027-87664875
湖北省农业厅
2015年3月2日
湖北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农机节能减排,鼓励引导农机所有者报废更新,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和《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策导向、农民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加快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和升级换代,引导节能环保、先进适用、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通过试点工作,总结经验,探索适合我省实际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推进我省农业机械装备结构升级。
二、实施范围
自愿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县(市、区)。
三、补贴对象
在试点县(市、区)内依法报废旧机且换购新机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四、机具种类
符合《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或达到报废年限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五、回收点确定
承担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农机回收单位(以下简称农机回收单位),由当地县(市、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以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公示7日无异议,报省农机局备案后挂牌(附件1),并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农机回收单位主要是:一是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农机维修点;二是商务部门认定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三是供销系统再生资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