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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市、 县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市、县、乡三级要层层组织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平公开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前,各县(市)区必须将受益对象信息进行公示。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操作,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加强对各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市、县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 ;要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2)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市、县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
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市农机总站。市农机总站视调查情况及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对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须报农业部备案。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申报与总结
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县级具体实施方案,印发执行并报送市农机总站。每年12月15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机总站。
本实施意见执行期定为2015-2017年,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操作方式等原则上3年保持不变,如有个别规定确需调整的,另行公布。
附件:
1.宁波市2015-2017年中央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宁波市 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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