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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机发〔2015〕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精神,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自治区农机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3月1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精神,围绕自治区“稳粮调棉、优果兴畜”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领带动作用,引导农民购置农机从注重数量向注重数量与效益并重转变,加快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全程全面机械化发展,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自治区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做出新贡献。实施中,要注重突出重点,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要注重改革完善,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要注重统筹兼顾,推进南、北疆农机化共同发展;要注重规范实施,保障资金安全;要注重市场化原则,保护购机者选机购机的自主权;要注重效益平衡,做到数量、质量并重,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自治区所有农牧业县市(场)范围内实施。自治区以中央拨付我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量为基准,按照因素测算法(测算因素:耕地面积、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林果业面积、牲畜存栏数、设施农业面积和农机总动力),综合考虑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和落实延伸绩效管理等情况确定各地州补贴资金规模。
各地州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区农业产业结构特点和农机化发展现状,科学合理确定所辖县市区资金规模。
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参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商务厅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方案》(新农机办发〔2012〕69号)执行。
各地州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选择适宜深松作业区域实行深松作业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量的15%,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自治区农机深松作业补助实施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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