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农机机库及维修点建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
农机机库建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农机合作社建设达到规定面积和建设标准的农机机库。
农机维修点建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农机维修点添置农机维修计量器具、通用设备、试验检测设备、清洗拆装设备、手工具等。
第十八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将验收和整改后验收合格的项目,在县级政府政务平台(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级财政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补助资金一次性直接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账户。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农机机库及维修点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省、市农机部门应按一定比例组织抽查(项目检查表样式见附件7)。省、市抽查原则上不重复。县级农机部门应适时组织检查。
第二十条 农机机库和维修点建设项目实施绩效管理。农机部门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农机机库建设面积、维修点资格及设备购置使用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申报、验收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项目申报、实施、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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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财政补贴农机库标志牌(样式)
2.江苏财政补贴农机维修点标志牌(样式)
3.农机合作社机库和农机维修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汇总表
4.农机合作社机库和农机维修点建设项目验收申请
5.农机合作社机库和农机维修点建设项目验收表
6.农机合作社机库和农机维修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
7.农机合作社机库和农机维修点建设项目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