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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机合作社机库和农机维修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15-02-27   来源:江苏省农机局   

  第六条  农机机库及维修点建设标准。

  (一)农机机库建设。

  机库主体为封闭式砖混、砖木或钢结构(简易工棚不能作为机库);有机具进出库大门,采光、通风条件良好,防火、防盗、防尘、防垮塌等安全设施达到要求;机库墙体最低处的高度不得低于3米;机库地面平整、压实。

  (二)农机维修点建设。

  农机维修点建成后,在设备条件方面基本达到农业部《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NY/T 1138.1-2006)所列的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的设备条件相关要求。

  第七条  农机机库及维修点项目实行先建后补。项目建设须在实施年度11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加挂统一标志牌(样式见附件1、2)。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在综合掌握辖区内农机机库及维修点项目建设用地落实、建设服务能力等情况的基础上,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县级政府政务平台(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网站)公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

  第九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评审方案,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将评审通过的项目申报单位名单在县级政府政务平台(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条  项目确定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项目计划下达项目建设单位,并抄送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备案,由市汇总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样式见附件3)。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农机机库建成后要用于农机具存放。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商同意,并在县级政府政务平台(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变更批复手续。

  项目建设单位未履行变更手续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得验收,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样式见附件4)。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样式见附件5)。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限期整改,经整改后再次申请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补助。

  第十三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的农机机库及维修点建设项目档案(含项目文件、数码照片、建筑平面图、项目申报书、项目检查验收表等资料)并妥善保存,以便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建立项目档案,并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12月10日前向市级农机、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总结。总结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对未按期完成、没有开展项目建设的须逐一说明原因。市级农机、财政部门汇总辖区内情况,将项目总结及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附件6)于12月20日前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农机机库及维修点建设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省农机局根据全省农机合作社及维修点等发展情况、各地需求、上年项目执行情况以及农机化工作重点等因素,编制项目实施和资金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每个农机机库及维修点建设项目采取定额补助方式,补助资金使用要求在当年下达的项目实施和资金分配方案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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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 维修点 机库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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