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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开展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调查的通知
2015-02-27   来源:黑龙江省农机局   

各市(地)农机局(总站、办):

  为了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机维修企业调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调查范围:农机维修二级以上(含二级)农机维修企业或网点。

  2、按要求填报农机维修企业(网点)情况调查统计表(见附件1)

  3、按照《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见附件2)的标准进行等级划分。

  4、各地于3月4日前将农机维修企业(网点)情况调查统计表报省局监督管理处。(njjkjc82657904@163.com)。

  附件:

  1、农机维修企业(网点)情况调查统计表(格式) 点击下载

  2、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5年2月27日

附件2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保证维修质量,保护维修经营者和有机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国营、集体、个体私营的工厂、车间、综合修理部、专项维修点,统称农业机械维修企业。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划分为一级维修厂、二级维修厂、三级维修厂和专项维修点。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的级别和种类,由当地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划分标准》审验考核确定。

  第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农机维修企业设备仪器配备要求》配备相应的维修设备、检测仪器和相应技术等级的修理人员。

  第五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开业前,须向当地县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考核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按对应本等级和专项经营范围开展维修业务。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延续手续。

  第六条 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并告之理由。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由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式样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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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企业 调查 通知 维修 关于 开展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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