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15分)
1.方向盘式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率(9分)
安全技术检验率指当年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数(含新增数)与领有有效牌证的拖拉机(扣除停驶数)和联合收割机数的比值。
(1)安全技术检验率达100%,得7分。检验率达到90%得基本分2分。检验率在90%以上不足100%的,按每增1%得0.5分的比例评分;不足90%的,按每下降1%扣0.2分的比例评分。
(2)管辖区域未发现未检验参加生产作业现象的,得2分。管辖区域有未检验参加生产作业现象的,按发现起数扣分。其中,管辖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拥有量不足1000台的,每发现1起扣0.5分;1000台以上的,每发现1起扣0.2分。
(3)管辖区域内外来跨区作业机械未检验的,每起扣0.2分。
2.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4分)
(1)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外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开展备案管理和实地安全检验工作的,得2分;管辖区域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备案管理和实地安全检验工作开展不全面的,按每减少一种机型扣0.5分的比例评分;未开展备案管理或实地安全检验工作的,不得分。
(2)辖区内农机专业合作社、“平安农机”示范单位的农机安全监管台帐内容填写基本正准和齐全的,得2分;农机安全监管台帐发现有填写不全或错误现象的,每出现一种情况扣0.5分;辖区内农机专业合作社、“平安农机”示范组织的农机安全监管台帐未建的,不得分。
3.手扶式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率(2分)
安全技术检验率达100%,得2分。检验率达80%得基本分1分。检验率在80%以上不足100%的,按每增10%得0.5分的比例加分;不足80%的,按每下降10%扣0.5分的比例评分。
二、安全生产(27分)
(一)“平安农机”长效机制(5分)
1.对已创建单位开展核查督导工作,核查率达到100%的,得3分。核查率达50%的基本分1分;在50%以上不足100%的,按每增10%得0.4分的比例评分;不足50%的, 按每下降10%扣0.2分的比例评分。核查督导工作以书面的部署安排、核查督导工作记载材料和总结报告为评分依据。
2.辖区内“平安农机”示范单位台帐资料及时补正完善的,得2分。辖区内“平安农机”示范单位台帐资料有缺漏不全现象的,按发现1个单位扣0.5分的比例扣分。
(二)农机事故死亡人数控制(3分)
1.未发生农机死亡事故的,得3分。
2.发生农机死亡事故,但死亡人数控制在下达指标数以内,得1分。
3.农机事故死亡人数超过下达指标数的,本项不得分。
4.发生农机事故致人死亡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不能被评选为年度农机安全监理条线的先进单位。
(三)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6分)
1.有材料佐证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各得1分。报送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材料的,各得0.5分,不报送材料不得分。
2.全年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超过30天次的,得1分;超过40天次的,得1.5分;超过50天次的,得2分。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工作有工作记录的,得1分;工作记录不完整的扣0.5分。
(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8分)
1.辖区内农机服务组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职责清晰,安全生产责任书全面签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得2分,存在缺漏情况的不得分。
2.辖区内农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农机安全监管体制健全,农机安全监管人员岗位责任明确,农机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开展)得2分,存在缺漏情况的不得分。
3.乡镇农机专管人员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有完整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台帐,有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佐证材料)得2分,存在缺漏情况的不得分。
4.层层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率100%的,得2分;每下降1%扣0.5分。
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率是指责任书、承诺书签订的份数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数的百分比,农机监理机构与镇、村和驾驶人、镇与村、合作社、驾驶人和村与驾驶人等多种签订形式均可计算在内。
(五)提升安全防护能力(3分)
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粘贴农机专用反光膜比例在100%的,得2分;粘贴比例不足100%的,按每下降1%扣0.2分的比例评分;低于90%的,不得分。发现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参加生产作业但未粘贴反光膜现象的,管辖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拥有量不足1000台的,每发现1起0.4分;1000台以上的,每发现1起扣0.2分。
(六)农机事故“四不放过”工作(2分)
轻伤以上人身伤害农机事故或虽无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农机事故发生后,开展“四不放过”工作的,得2分;不开展不得分(事故发生地区以专题报告为依据;未发生事故的,以事故警示教育佐证材料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