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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公示
2015-04-29   来源:工信部网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自走式联合收割(获)机产品的企业和从事制造功率大于18.40 kW的以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拖拉机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 受理规范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点击下载

  1、联合收割(获)机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2、拖拉机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3、联合收割(获)机行业规范公告检验项目

  4、拖拉机行业规范公告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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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条件 修订 公示 规范 行业 收割 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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