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自走式联合收割(获)机产品的企业和从事制造功率大于18.40 kW的以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拖拉机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 受理规范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点击下载
1、联合收割(获)机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2、拖拉机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3、联合收割(获)机行业规范公告检验项目
4、拖拉机行业规范公告检验项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自走式联合收割(获)机产品的企业和从事制造功率大于18.40 kW的以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拖拉机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 受理规范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点击下载
1、联合收割(获)机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2、拖拉机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3、联合收割(获)机行业规范公告检验项目
4、拖拉机行业规范公告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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