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品要求
(八)所生产产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具有完整的产品图样、工艺文件、产品定型(型式)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
(九)新产品投产前,应按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新产品生产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新产品鉴定。
四、质量保证体系
(十)具有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生产工艺文件、技术标准齐全规范,采用工艺能够保证所生产产品质量达到技术标准要求。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十一)具有外购零部件入厂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标准及检验方法。明确关键控制点的检验项目、检验标准及检验方法。设有独立产品质量质检机构并配备专职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任职资格。产品出厂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建立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
五、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
(十二)生产场所符合国家环保、卫生、安全要求。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新建与改扩建项目(企业)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十三)企业有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能耗限额标准和节能减排措施,建有能效水平考核体系,落实单位产品生产能耗限额标准,制定节能减排措施。企业废水、粉尘、废气、噪声等的排放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十四)企业用工制度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六、销售和售后服务
(十五)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服务体系,做好用户培训,指导用户合理使用产品,为用户提供基本的维修保养知识。
(十六)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七、监督管理
(十七)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规范条件,组织对申请公告的生产企业进行核查。对符合规范条件的生产企业以公告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
(十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公告的生产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受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规范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附则
(十九)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十)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精神,加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管理,做好《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符合性审查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企业的规范申请的审查及规范公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制造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初审及材料报送工作,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企业的现场查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