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要求,我们对《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及《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准入条件”修改为“规范条件”。
现将修订后的《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及《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予以公示。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公示日期:2015年4月27日-2015年5月6日
联系电话:010-68208131,68205610
通信地址:北京市万寿路27号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邮编:100846)
传真:010-66013708
附件:
1、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doc
2、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doc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2015年4月27日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一、总 则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加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保护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制造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按照鼓励技术进步、规范竞争行为、促进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建立健全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安全技术标准与安全生产规程。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国家和地方各有关部门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三)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生产自走式联合收割(获)机产品的企业和从事制造功率大于18.40 kW的以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拖拉机生产企业。
二、生产企业应具备条件
(四)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2. 符合国家农机工业产业发展政策要求。
3. 生产联合收割(获)机形成的联合收割机生产能力(割幅×生产台数)不低于500 米/年。
生产拖拉机企业形成的拖拉机生产能力(额定功率×生产台数)不低于50000 kW/年。
4. 具有满足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和基础设施、存储场地及库房,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
5. 取得国家行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资质。
(五)保证生产所需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器具,其性能和精度必须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生产设备包括:清洗机或清洗烘干设备,漆前处理及涂装设备,整机装配线联合收割(获)机不低于6车位、拖拉机不低于10车位,检具、工位器具及工装夹具,起重运输、吊运、搬运设备等。
(六)具备完善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至少包括:主要零部件的生产或进货检验试验台、燃油耗仪、声级计、行车与驻车制动仪器、驻车坡道等。拖拉机生产企业还包括:动力输出轴试验台、传动系试验台、液压悬挂提升测量设备、液压输出测量设备、空载或加载磨合试验台等。
(七)应设有设计研发机构,具有固定场所及办公设备,能够开展整机及零部件研发,熟悉国内外技术标准和法规,具备产品的试验验证能力。研发机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并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及岗位任职资格。企业每年用于产品研发 和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