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奖励认定
5、申报受理采取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由所属各市州、直管市科协负责受理本区域“协同创新示范基地”、“会企创新协作基地”的申报,择优审查后报湖北省科协学会部。学会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组织专家考察论证、评估、评审,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协同创新示范基地”、“会企创新协作基地”以文件形式予以批复确认,由省科协直接授牌。
第六条 组织领导
6、成立评审领导小组。省科协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任组长,有关领导为小组成员。其主要职责:
(1)审查、批准、颁布奖励实施办法;
(2)研究确定评选组专家;
(3)研究审定并批准对“协同创新示范基地”、“会企创新协作基地”实施奖励。
第七条 基地管理
7、湖北省科协学会部是“协同创新示范基地”、“会企创新协作基地”的日常联络服务部门,主要职责是在湖北省科协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协同创新示范基地”、“会企创新协作基地”的跟踪服务、联络各市州、直管市科协联系人,指导全省学会、高校科协与企事业单位对接。各市州、直管市科协和省科协所属学会是各基地的区域主管部门,配合湖北省科协做好相关申报、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对所属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
8、各“协同创新示范基地”、“会企创新协作基地”开展有关技术合作及活动时,应遵循国家现行法律、政策。
9、奖励经费会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由省科协计财部以专项资金方式拨付给相关省级学会或高校科协,由省级学会或高校科协负责经费具体开支,用于基地建设中相关专家的授课费、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管理费(不能超过资金的30%),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省科协审计监督。
第八条 附则
10、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本办法由湖北省科协学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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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型企业技术需求信息表
2.湖北省科协协同创新示范基地、会企创新协作基地申请表
3.湖北省科协协同创新示范基地、会企创新协作基地绩效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