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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指导意见》和《江苏省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5-04-30   来源: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四)社会舆论监督(5分)

  17、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针对秸秆焚烧、污染水源和秸秆补助资金拨付等,凡是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经查核实的,根据情况严重、较严重或一般等不同程度,发生一次扣减1.5、1或0.5分,扣完为止。(5分)

  四、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分夏、秋两次进行。夏、秋季节期间,由县组织自查,省辖市组织复查,省农委、农机局、环保厅、财政厅组成联合考核组进行抽查,农委负责指导秸秆多种形式利用,农机部门负责指导秸秆机械化还田,环保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和禁抛监管,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管理。

  (一)县级自查。县级自查由县级政府牵头,农委、农机、财政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实施,形成县级自查报告。

  (二)省辖市督查。市级相关部门每年夏秋两季至少各组织1次专项督查,并全程跟踪管理,及时处理分析相关问题,并将督查情况和有关意见反馈到县级相关部门并报省级相关部门。

  (三)省级抽查。省级考核由农委、农机、环保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县级自查基础上开展抽查,并结合平时的工作巡查和第三方抽查情况,得出省级综合考核结果。

  省辖市复查、省联合考核组抽查要深入乡村、农户,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此项工作的反映。

  五、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1、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2、核查相关台帐资料。

  3、就有关情况进行质询。

  4、实地抽样检查。

  县(含乡镇)自查面要全部覆盖获得补助的主体,省辖市督查要达到获得补助主体的10%以上,省联合考核组开展随机抽查。

  5、考核时间。

  县自查必须在6月底和12月底前完成,省辖市督查、省核查在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完成。

  6、评分、评议,形成考核意见。

  各级进行的检查、考核必须有详细的考核记录,形成书面报告,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考核结果负责。

  六、考核结果

  县自查考核结果要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上报省辖市和省有关部门,省辖市复查考核结果要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上报省有关部门,省考核结果将通报全省。考核结果将与下一年度省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挂钩,因实施工作不力造成政策执行不到的,将核减或取消下一年度的省级补助计划。

  附表: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考核评分表 点击下载

附件3:

江苏省秸秆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县名单

(共20个)

序号

市别

县别

1

南京

高淳

2

常州

武进

3

无锡

宜兴

4

苏州

太仓

5

镇江

丹阳

6

泰州

兴化

7

泰兴

8

扬州

高邮

9

南通

海安

10

如皋

11

连云港

灌南

12

赣榆

13

宿迁

泗阳

14

沭阳

15

徐州

沛县

16

睢宁

17

盐城

阜宁

18

东台

19

淮安

金湖

20

洪泽

本文链接http://www.xnz360.com/46-182861-1.html

标签:农机 江苏省 综合 利用 秸秆 通知 考核办法 实施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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