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舆论监督(5分)
17、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针对秸秆焚烧、污染水源和秸秆补助资金拨付等,凡是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经查核实的,根据情况严重、较严重或一般等不同程度,发生一次扣减1.5、1或0.5分,扣完为止。(5分)
四、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分夏、秋两次进行。夏、秋季节期间,由县组织自查,省辖市组织复查,省农委、农机局、环保厅、财政厅组成联合考核组进行抽查,农委负责指导秸秆多种形式利用,农机部门负责指导秸秆机械化还田,环保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和禁抛监管,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管理。
(一)县级自查。县级自查由县级政府牵头,农委、农机、财政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实施,形成县级自查报告。
(二)省辖市督查。市级相关部门每年夏秋两季至少各组织1次专项督查,并全程跟踪管理,及时处理分析相关问题,并将督查情况和有关意见反馈到县级相关部门并报省级相关部门。
(三)省级抽查。省级考核由农委、农机、环保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县级自查基础上开展抽查,并结合平时的工作巡查和第三方抽查情况,得出省级综合考核结果。
省辖市复查、省联合考核组抽查要深入乡村、农户,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此项工作的反映。
五、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1、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2、核查相关台帐资料。
3、就有关情况进行质询。
4、实地抽样检查。
县(含乡镇)自查面要全部覆盖获得补助的主体,省辖市督查要达到获得补助主体的10%以上,省联合考核组开展随机抽查。
5、考核时间。
县自查必须在6月底和12月底前完成,省辖市督查、省核查在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完成。
6、评分、评议,形成考核意见。
各级进行的检查、考核必须有详细的考核记录,形成书面报告,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考核结果负责。
六、考核结果
县自查考核结果要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上报省辖市和省有关部门,省辖市复查考核结果要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上报省有关部门,省考核结果将通报全省。考核结果将与下一年度省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挂钩,因实施工作不力造成政策执行不到的,将核减或取消下一年度的省级补助计划。
附表: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考核评分表 点击下载
附件3:
江苏省秸秆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县名单
(共20个)
序号 | 市别 | 县别 |
1 | 南京 | 高淳 |
2 | 常州 | 武进 |
3 | 无锡 | 宜兴 |
4 | 苏州 | 太仓 |
5 | 镇江 | 丹阳 |
6 | 泰州 | 兴化 |
7 | 泰兴 | |
8 | 扬州 | 高邮 |
9 | 南通 | 海安 |
10 | 如皋 | |
11 | 连云港 | 灌南 |
12 | 赣榆 | |
13 | 宿迁 | 泗阳 |
14 | 沭阳 | |
15 | 徐州 | 沛县 |
16 | 睢宁 | |
17 | 盐城 | 阜宁 |
18 | 东台 | |
19 | 淮安 | 金湖 |
20 | 洪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