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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15年农机化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2015-05-06   来源:山西省农机局   

  4.农机化基本建设项目管理(6分)

  (1)考核项目: 项目准备与申报;项目实施及验收;日常工作;年终检查。

  (2)赋分标准: 项目准备与申报2分;项目实施及验收2分; 日常工作赋2分。

  (3)考核依据: 项目准备与申报主要考核按省局要求组织项目前期准备和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及验收主要考核按计划进度进行项目建设、组织验收(初步验收);日常工作主要考核是否及时下发计划并划拨项目资金,按时报送工作总结,调研指导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等;年终检查由考核组抽查省局下拨项目资金使用及工程建设情况;

  (4)赋分办法:符合考核要求得满分,否则不得分;日常工作由省局发展规划处根据过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打分排队;年终检查发现项目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扣除该项得分。

  5.依法行政(4分)

  (1)考核项目:农机行政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农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日常工作;年终检查。

  (2)赋分标准:农机行政人员法律知识培训1分;农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1分;日常工作2分。

  (3)考核依据:法律知识培训以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当年的图片为依据;健全并落实相关制度以查看文本,并通过电话或上门抽查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为依据;日常工作主要考查开展依法行政宣传、培训等。

  (4)赋分办法:开展农机行政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得1分,未开展不得分;建立并落实农机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得2分,否则不得分;日常工作由省局办公室根据过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打分排队;考核组实地审核相关资料。

  6.农机化调研工作(4分)

  (1)考核项目:调研报告。

  (2)赋分标准:调研报告4分。

  (3)考核依据:以在山西农机信息网等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发表的调研报告数量为准。

  (4)赋分办法:市级每季度完成1篇及1篇以上调研报告得1分,最高不超过4分。

  7.农机化发展政策(6分)

  (1)考核项目:以政府出台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农机化政策;年终检查。

  (2)赋分标准:政府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农机化政策5分。

  (3)考核依据:查阅相关文件原件。

  (4)赋分办法:以市政府出台或与市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一个农机化政策得1分,最高不超过6分;考核组实地查阅审核相关文件原件。

  六、目标责任考核加分(20分)

  1、每举办一次全国性现场会加2分;举办一次全省现场会(省级领导参加的)加1分,举办一次农机系统现场会(省局领导参加的)加0.5分。此项总加分不超过3分。

  2、省级领导视察一次当地农机化工作加1分;市级领导视察一次当地农机化工作加0.5分;县级主要领导视察一次当地农机化工作加0.3分。此项总加分不超过5分。

  3、市县财政专门拿出专项资金(包括给部省项目配套,农机具购置补贴、基本建设投入、科研推广培训等)用于农机化事业发展,每超任务30万元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由考核组审核财政部门文件和拨款票据原件,并汇总打分。

  4、市县投稿在山西日报、山西经济日报、山西农民报、山西电视台、中国农机化导报等省部级主要媒体上每刊发一篇宣传报道加0.5分;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国家级主要媒体上每刊发一篇宣传报道加1分。此项总加分不超过4分。

  5.获得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面向全社会的表彰,每一次加1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8、0.5分,最高不超过3分。

  6.获得省部级有关部门(不含省局)表彰的,每次加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获得表彰加分,以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加分。多年实施一次的表彰,在受表彰当年加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表彰的,按所受表彰中最高等次加分一次;多个项目受到表彰,分别予以加分。

  七、奖项设置

  全省农机化目标责任综合考核优秀单位;农业部和省委省政府安排的重点业务工作优秀单位。

  八、有关要求

  1.年度考核在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对本年度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由各市农机局按照本文件规定内容对所辖县(市、区)农机部门进行考核排序,并于12月10日前推荐全省农机化目标责任综合考核优秀单位和单项工作优秀单位。同时,将考核结果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考核办公室。

  2.省局汇总各市考核结果和业务处室提供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过程管理考评依据的基础上,派检查组赴各市进行抽查,采用听汇报、查资料、查依据、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考核打分。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以市为单位撰写考评报告,连同考核计分依据报省局考核办公室。

  3.省局考核办公室根据各市推荐情况、年终省局检查组对各市考核情况、省局各业务处对日常工作考核情况,对各市推荐的优秀单位进行汇总,并将结果上报省局考评领导组进行审核,最终确定拟表彰的优秀单位名单。

  4.各市在推荐考核工作中,要客观公正,严格规范,不能搞平衡、照顾。

  5.省局各相关处室在评比考核中,要将考核对象按优秀(按100-90比例权重确定分数)、良好(按90-80比例权重确定分数)、一般(按80-60比例权重确定分数)、较差(按60以下比例权重确定分数)分四个档次进行考评。优秀档次不超过30%;良好档次不超过50%。

  6.省局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考虑获得全省农机化工作考核优秀单位的市、县农机部门。

  九、组织领导机构

  全省农机化工作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组长由省农机局局长担任,其他局领导为成员;领导组下设考核办公室,省局办公室主任兼任考核办主任,成员为各相关业务处室站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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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责任 考核办法 目标 工作 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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