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农机装备建设(15分)
(1)考核项目:扶持农户数量;补贴购置农机具数量;日常工作;年终检查;有无投诉、群访和违法违纪事件。
(2)赋分标准:扶持农户数量4分;补贴购置农机具数量8分;日常工作3分。
(3)考核依据:当年扶持农户数量和补贴购置农机具数量以农机购置补贴系统规定状态入网数据为准(利用市县财政资金补贴的机具按当地当年农机化发展投入进行考核);日常工作由省局农机装备处对全省市、县补贴工作实施及管理进行排名打分,各市和市辖县不得出现并列分值。年终检查由考核组对5-10名新购机户进行电话或现场抽查,核实购机和补贴情况;投诉、群访和违法违纪事件以纪检、信访等部门提供情况为准。
(4)赋分办法:完成扶持农户数量和新增补贴购置农机具数量目标任务得满分,完成任务的80%(含80%)-100%得相应权重分,完成任务的70%(含80%)-80%得一半分,完成任务70%以下不得分;日常工作由省局农机装备处根据过程管理有关规定排名打分;年终检查每有一个购机户不符合补贴机具政策规定扣1分,扣完为止;有严重的投诉、群访和违法违纪事件发生的市或县,该市、县此项工作不得分。
(三)综合工作考核(40分)
1.市县农机化投入(8分)
(1)考核项目:市县财政专门拿出专项资金(包括给部省项目配套,农机具购置补贴、基本建设投入、科研推广培训等)用于农机化事业发展。
(2)赋分标准:市(县)农机化投入8分。
(3)考核依据:以当地财政部门文件和拨款票据为准。
(4)赋分办法:市级农机化投入按所辖县乘以15万元为任务数,完成任务得满分,完成任务的80%(含80%)-100%得相应权重分,完成任务的70%(含70%)-80%得一半分,完成任务70%以下不得分;县级农机化投入以15万元为任务数,完成得满分,完成任务的80%(含80%)-100%得相应权重分,完成任务的70%(含70%)-70%得一半分,完成任务70%以下不得分。
2.农机化统计管理工作(6分)
(1)考核项目:工作条件;统计报表;依法使用统计数据;日常工作;年终检查。
(2)赋分标准:工作条件1分;统计报表2分;依法使用统计数据1分;日常工作2分。
(3)考核依据:工作条件考核市县有专门的统计工作经费保证、有专用电脑、有专门的统计人员(具备统计从业资格证)和保存完整的统计报表资料;统计报表考核市县能按时、按要求格式、内容报送统计数据(季度报、预测报、年报);依法使用统计数据考核要求市县对上对外使用数据均以统计数据为准。统计年报数据、生产动态统计数据、服务组织统计、人事年报统计等均要统一,不允许出现多套数据。日常工作由发展规划处牵头,汇总年报及各业务处(站)日常动态统计报表格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数据差错率、上报时间等情况;年终检查由考核组实地检查有无经费保证、专用电脑、专门人员(统计从业资格证)和场所等“四有”条件;
(4)赋分办法:符合考核要求得满分,否则不得分;日常工作考核由省局发展规划处汇总各业务统计数据后打分排队;年终检查“四有”条件每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3.农机化项目管理工作(6分)
(1)考核项目: 项目申报;项目管理;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日常工作;年终检查。
(2)赋分标准: 项目申报1分;项目管理1分;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2分;日常工作2分。
(3)考核依据: 项目申报主要考核是否及时按省局下达的项目指南的要求组织辖区县申报项目;项目管理主要考核是否及时转发下达项目计划文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有效监督项目实施进程;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主要考核是否年末按时按要求报送项目工作总结和项目资金支出情况统计表,并进行实施项目的绩效评价;日常工作考核及时下发计划并划拨项目资金,按时报送工作总结、项目资金支出报表等;年终检查由考核组抽查省局下拨项目资金使用及工程建设情况;
(4)赋分办法:符合考核要求得满分,否则不得分;日常工作由省局财务处根据过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打分排队;年终检查发现项目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扣除该项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