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预测预警报告机制
3.1 预警行动
各级指挥中心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的信息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3.2事故监控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农机隐患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进行排查处理,并对其他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3.3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告本级农机主管部门以及省级指挥中心,确保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告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后,接到报告的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告本级农机主管部门,并逐级报告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直接将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农机事故应急响应分为部、省、市、县四级。发生农机事故后,按照事故的等级及伤亡情况,确定事故响应级别。
发现或接到农机事故报案后,事发地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根据事故等级及响应机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农机事故应报省级指挥中心办公室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应按规定报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当农机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恶化,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4.1.1Ⅰ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的,上报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由农业部批准并启动实施Ⅰ级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组织实施Ⅰ级响应时,省级指挥中心应当按照农业部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部署及相应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向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报送基本情况 、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等情况。
省及事发地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同时启动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做好突发农机事故的应对工作。
4.1.2Ⅱ级响应。核定为重大农机事故的,省级指挥中心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并派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省级现场指挥部,并派专家组参与协助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地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及时启动相应预案,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1.3Ⅲ级响应。核定为较大农机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启动Ⅲ级响应,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进行处置,并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立即启动预案,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1.4Ⅳ级响应。核定为重伤2人以上或死亡的农机事故,以及涉危险化学品的农机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启动Ⅳ级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进行处置。必要时,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指导、协助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农机事故应急响应在农机主管部门实施的同时,应按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安监部门通报。
4.2指挥和协调
农机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进入Ⅱ级响应后,省级指挥中心应立即组织人员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应急处置力量。当地应急处置能力不足以妥善处理事故时,可以由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指派同行政区域内的其它应急处置人员、应急处理专家或协调其他部门和组织,参与现场事故处理。
事发地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与地方协调,全力控制农机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在事故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