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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2015-05-11   来源:山东省农机局   

鲁农机安字〔2015〕5号

各市农机局(办):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突发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应急处置行为,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害,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山东省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鲁农机管字〔2012〕35号)同时作废。

  附件:

  1.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预案.doc

  2.山东省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名单.doc

  3.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理专家组.doc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5年5月4日

附件1:

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突发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机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外重大以上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道路外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本文链接http://www.xnz360.com/46-182844-1.html

标签:农机 应急 事故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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