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二条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一)项目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与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签订项目合同。
(二)项目合同应明确主要内容及措施、实施地点及规模、年度计划及考核指标、项目经费构成及使用明细、项目承担单位及人员任务分工、共同条款等内容,主要内容应与项目下达文件相符。
(三)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合同书,制订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细化工作责任,强化保障措施,确保项目任务落实到位。
(四)因不可抗拒原因,承担单位需对项目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时,应向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复后调整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
(一)在具体实施工作中,承担单位应组织属地县、乡农机管理及推广机构、相关单位参加试验示范、技术创新及相关技术工作。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鼓励开展技术模式的创新研究和对比试验,探索农机农艺融合技术模式。有关成果要在相关省部级期刊上发表,并作为项目考核验收的依据。
(三)对比试验要做好原始记录,采集的数据应真实、可靠,要反映不同机具、不同技术模式实施后的真实效果。
(四)承担单位应针对基层农机推广人员、农机手和种植大户举办机械化技术培训班,组织编写培训教材,采用集中授课、模拟操作、理论测试和实践考核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确保培训效果。
(五)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组织有关农机化专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指导,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承担单位应编印技术明白纸等技术资料,组织技术人员进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辅导农民和大户应用先进适用机械化技术。
(六)项目实施后应总结形成可推广的机械化生产模式。在总结示范经验的基础上,从工艺流程、技术要点、作业规范、机具选配、服务方式等方面进行研究,形成适合当地推广的机械化生产模式,示范带动周边同类地区同类作物生产机械化水平的提高。
(七)承担单位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制作展板、召开现场会等形式,积极宣传展示项目实施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四条项目监督检查。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掌握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结束后应向项目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有项目进度、试验示范、技术及生产模式、技术指导及宣传培训、农机社会化服务、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
(三)各市州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推荐责任,做好项目的日常监督、督促和检查。
第十五条实施情况报送。
(一)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二)每年11月底前,承担单位应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年度支出决算情况及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报送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第十六条承担单位应注重收集整理项目实施中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图表、图片、声像资料等,要建立专门的档案,确定专人管理。
第四章 总结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总结验收工作应坚持严肃认真、科学求实、简便易行的原则,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公正准确的评价。项目验收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半年内完成,一般采取会议形式。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合同。项目的总结验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工作总结。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机具配备及应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工作措施落实情况、项目在本地的辐射推广情况、今后发展预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二)项目技术总结。包括主要技术工作内容及要求、技术路线、技术应用对比试验和技术创新、技术规范、生产模式、项目效益分析、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三)项目资金支出决算报告。详细说明各项支出标准、具体用途、经济性质等。
(四)项目实施效果用户证明。包括实施规模、技术应用所取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情况。
(五)项目总结验收汇报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制作PPT多媒体材料进行汇报,PPT文件主要通过总结提纲、图片、图表、图形、视频等内容,全面反映项目实施工作及成效。
以上项目验收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等形式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指导。抽查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依据项目合同,组织专家成立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验收委员会专家对各项目实施单位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听取各项目承担单位工作的总结汇报,结合项目抽查情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审,填写项目考核验收评价表。验收委员会依据专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