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农委联发〔2014〕85号
各市(地)农委,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行、哈辖各县(市)支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各县联社:
现将《金融重点支持现代农机合作社加快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14年9月28日
金融重点支持现代农机合作社加快发展实施方案
为有效支持农机合作社融资,解决农机合作社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经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哈中支”)、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和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正担保公司”)等共同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对象及范围
省农委命名认定的现代农机合作社规范社,或经县级联社和担保公司甄选符合准入条件的现代农机合作社。
二、资金来源
由央行提供支农再贷款给联社,联社组织向农机合作社发放贷款。
三、贷款人及担保人
(一)贷款人。省联社所辖各县级联社 (农商行,下同)。
(二)担保人。鑫正担保公司及其他符合要求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
四、担保方式
由担保公司为农机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具体方式为:
(一)自动提供担保(担保公司可自行选择)
对于县联社提报的、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合作社项目,担保公司只审查贷款材料,不做现场调查,审查合格后,自动提供担保。自动担保的基本条件为:
1. 合作社至少要有一个生产运营周期;
2. 土地流转期在三年(含三年)以上;
3. 成员带地入社及流转的土地规模与所拥有的农机作业能力相匹配;
4. 生产经营成果大于债务承受能力;
5. 入社成员相对稳定,在贷款担保存续期内退社的成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的规定继续承担退社前已形成的债务份额。
(二)联合调查或独立调查后提供担保
除符合自动担保的合作社项目外,其他的合作社项目采取双方联合调查或独立调查并评审模式操作,担保公司评审后,提供担保。
(三)担保额度。鉴于合作社的经营规模有限,贷款用途原则上限于生产性流动资金需求,单户最高担保限额按照合作社的实际资金需求确定。
(四)担保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五)担保费率。为了减少合作社的融资成本,担保公司采取优惠的担保费率政策,标准定为1%。
(六)风险分担及责任兑现。由担保公司担保的合作社项目,担保公司原则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县联社对提报给担保公司的申贷材料(含抵质押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担保公司将随机进行抽查,如发现有虚假材料或与合作社实际运营状况严重不符的,将根据具体的代偿损失情况免除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