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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扶持自治区级及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试点)方案》通知
2014-09-11   来源:宁夏农业厅   

宁财(农)发〔2014〕73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牧局,宁夏农业综合投资公司:

  为进一步创新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支持我区自治区级及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特制定《财政扶持自治区级及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试点)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做好宣传、组织及实施工作。

  附件:财政扶持自治区级及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试点)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2014年8月25日

附件:

财政扶持自治区级及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试点)方案

  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央1号文件)、财政部《关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实施意见》,坚持把产业发展政策、财政扶持政策与金融、担保等政策有机结合,进一步创新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支持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壮大,促进合作社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经研究,现提出以下试点方案:

  一、目标、原则和范围

  (一)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线,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为抓手,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核心;创新财政支农政策措施,通过自治区农业投融资平台,探索创新扶持资金投入和项目管理方式,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我发展能力,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为创新我区农业社会化服务投入机制奠定基础。

  (二)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政策引导、规范发展、提升能力”的原则;坚持“先担保、再考核、后奖补”的原则;坚持“规范运行、促进增收、风险可控”的原则。

  (三)范围

  扶持范围为:自治区级及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二、扶持方式及额度

  以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农投公司”)为融资担保平台,自治区财政扶持合作社发展资金与宁夏农投公司配比资金,按照1:2比例,建立“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宁夏农投公司提供全额担保,合作银行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放大贷款,建立“先担保、再考核、后奖补”的“政银企”合作模式,支持合作社提升自我发展能力。每个合作社每年财政奖补资金20-40万元,每年撬动担保贷款额度300-600万元(担保贷款600万元以上的,财政奖补资金按照40万元奖补)。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每个合作社享受财政奖补资金最多不超过3次(年),可根据贷款需求间隔按年度实施,扶持周期结束后不再享受财政奖补资金。

  直接通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合作社,要将贷款申请报告及贷款银行凭证报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处)审核,确认达到奖补条件及标准的,根据其贷款额度、期限同样享受相应财政奖补资金。

本文链接http://www.xnz360.com/46-146628-1.html

标签:农机 专业 农民 发展 试点 通知 方案 国家级 区级 财政厅 自治区 关于印发 财政 自治 扶持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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