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机函[2014]65号
各设区市农机管理局(总站),福州市、厦门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农业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农办办[2014]36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设区市要组织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做好工商登记改革后的农机维修点发证工作。一是认真学习《通知》精神,领会农机维修点发证的新要求。二是开展宣传活动,向维修经营者宣传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新情况,从事农机维修经营必须依法获得许可方可进行,提高守法经营的自觉性。三是依法核发证书,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落实《通知》要求,按照《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和《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NY/T1138―2006)的规定,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确保工商登记改革后,做好衔接,平稳过渡。
请各设区市农机管理局(总站)尽快传达到各县(市、区)农机管理(局、站)。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农办办[2014]36号)
福建省农业厅农机化管理处
201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