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市局各处(室)、市农机技术推广中心:
根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开展《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改)论证的立法计划,我局起草了《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于6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到市局政策法规处。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4年6月10日
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一、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建议修改为: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科研、推广和扶持措施
二、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科学研究,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开发、引进、推广、使用。
建议修改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科学研究,促进节能、环保、安全、高效、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开发、引进、推广、使用。
三、第十一条第一项:(一)补贴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和更新列入市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
建议修改为:(一)农业机械的购置补贴和作业补贴;
四、第十一条第三项:(三)农业机械试验、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
建议改为:(三)农业机械试验、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平安农机建设、区域性农机服务中心、区域性农机维修中心、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
五、第十一条第四项:(四)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培训、安全宣传教育等服务。
建议修改为:(四)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培训、安全宣传教育、免费实地检验等服务;
六、建议第十一条增加第五项:(五)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七、建议第十一条增加第六项:(六)纯农田拖拉机、大中型农机具、设施农业的保险补贴。
八、建议第二章增加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优先安排设施农业用地,扶持农机服务组织建设机库、烘干房、育秧中心等设施。
农机服务组织建设机库、烘干房、育秧中心等,未硬化地面或者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耕作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设施农用地。
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
九、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发展农业机械合作社、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公司、农业机械中介服务组织等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建议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发展农业机械合作社、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公司、农业机械合作社联合社和联合会、区域性农机服务中心、农业机械中介服务组织等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作业、产后加工等社会化服务。
十、第十六条:市和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规划,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为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提供便捷、优质的农业机械信息服务。
建议修改为:市和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机化与信息化的融合,制定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规划,推进智慧农机和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为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提供便捷、优质的农业机械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