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农机计字[2014]6号
各市农机局(办):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化统计,推动农机化统计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履行服务农机化发展重要职能,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山东省部门统计规范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机化统计工作实际,对2003年制定的《山东省农机化统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4年3月18日
山东省农机化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化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实现农机化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强化农机化统计的管理与监督,更好地发挥统计在农机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山东省部门统计规范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机化统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化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开展农机化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农机化统计资料,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服务,进行统计分析,并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是指市、县、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省局机关有关处、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的各项农机化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其内容包括统计机构和人员,统计调查和统计方法,统计资料的收集、管理与使用,统计信息化建设,责任和奖惩等。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四条 山东省农机化统计综合统计机构设在省局计财处。各单位的综合统计机构原则上应对口管理。综合统计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辖区的农机化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
(二)制订本部门农机化统计发展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农机部门及农机行业管理职能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制订农机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相关规定,管理农机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建立农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负责向本级统计局报送需审批或备案的新建、修改和拟继续执行的农机化统计调查项目;
(四)制定农机部门统计资料相关规定,管理农机化统计资料,负责向本级统计部门报送农机化统计资料,进行农机化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加强统计研究;
(五)负责农机化统计普法工作,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六)组织指导农机化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农机化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五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组织实施和协调本地区的各项农机化统计调查活动,在统计业务上接受上级统计机构的指导。省局有关处(站)原则上也应明确统计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市农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机化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部门事业发展规划,,保障统计工作专项经费,积极申请统计部门规范化验收,加强农机化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逐步实现全系统统计工作规范化达标。
第七条 农机化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以下列职责:
(一)统计调查。按照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实施统计调查,搜集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
(二)统计报告。将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加以整理、分析,向领导及其有关部门、上级农机化统计机构提出农机化统计报告。
(三)统计监督。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检查农机化政策的实施情况,考核工作成绩,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八条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鼓励和支持统计人员考取统计从业资格,实现持证上岗。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保障各级统计人员稳定性,原则上至少2年不变动,新增统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第三章 统计调查和统计方法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统计调查是指各单位经常性的、在整个辖区范围内开展的调查活动(不包括各种临时性或对个别单位进行的工作调查研究活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发和修改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应有详细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必须明确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法、调查频率、上报期限等,与国家统计部门所规定的统计概念一致的指标,其统计范围、口径、分类和计算方法应一致。
第十二条 各单位积极探索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统计方法,抽样调查或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发全面统计调查表。
第十三条 各级农机化统计机构在制发农机化统计调查报表的过程中,要坚持科学性、目的性、联系性和可比性原则,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同时,统计调查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人员的承受能力。
第十四条 各级农机化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主动做好本职责范围内的组织协调工作。通过备案程序建立农机化统计调查项目信息库,供有关单位查询,避免重复统计,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统计信息利用率。
第十五条 各级农机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农机化内部统计调查项目,农机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须经农机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审核协调后,报同级统计局审批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