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对国家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所属的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3至5年企业所得税。农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农业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研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免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技术研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照当年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农业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研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结转抵扣,抵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农业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农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记者 张海峰 孙宏 日期:2008-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