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或"公司")是在新疆机械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研有限")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主营农牧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和林果业机械的设计、生产和销售。
为加快公司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进程,推动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跨越式发展,经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要求,现将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说明如下:
新研股份的前身是新疆机械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新研有限系由1960年7月成立的原新疆机械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进行企业化改制,于2005年5月12日,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改制方案的基础上,整体改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7月,新研有限整体变更为新研股份。
一、新疆机械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改制设立和股权变动
1、研究院的企业化改制
原新疆机械研究院最早成立于1960年7月,系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械电子工业厅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农牧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的开发研究。
为促进自治区科研体制改革以及研究院的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研究院研究开发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其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步伐,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9年开始对研究院进行企业化转制。
1999年12月24日,研究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新疆机械研究院企业化转制方案》,同意将研究院进行企业化转制。
2000年7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企业化转制方案的批复》(新政函[2000]153号),同意研究院实行企业化改制,由事业单位转为科技型企业,并允许从存量净资产中拿出30%,以期股的形式,按责任和贡献大小分配给职工。
2003年9月15日,新疆机械电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出具了《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新机电办企改字[2003]92号),同意研究院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各部门的批复,研究院展开一系列的改制工作。企业改制工作涉及到对研究院资产的审计及不良资产核销、资产评估及结果确认、职工安置费用确定、土地资产处置以及改制净资产最终确认等工作,具体如下:
(1)资产审计及不良资产核销
2003年8月25日,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研究院截至2003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瑞新会审字〔2003〕625号《审计报告》,审计确认总资产2,652.19万元(其中,含待处理资产损失150.12万元),负债2,155.53万元,所有者权益496.66万元。2004年5月20日,自治区财政厅出具了《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企业化改制不良资产核销的批复》(新财企〔2004〕54号),同意核销研究院上述待处理资产损失110.90万元。
(2)资产评估及结果确认
2003年9月10日,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新国资调〔2003〕62号《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备案表》同意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机械研究院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3年9月18日出具《新疆机械研究院拟用于企业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瑞新评报字〔2003〕第130号),确认研究院截至2003年6月30日,资产总额为2,093.22万元(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负债总额为1,750.46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342.76万元(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2004年5月8日,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出具《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改制设立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新国资调〔2004〕31号),确认了上述资产评估结果。
2004年6月28日,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机械研究院2003年6月30日至2004年5月30日改制期间实现的利润进行了审计,并出具瑞新会审字(2004)561号《审计报告》,确认实现净利润39.51万元,相应增加企业的净资产。
(3)职工安置费用确定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和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于2002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科政字〔2002〕145号)和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3年7月1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新科政字[2003]86号)的有关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对离退休和在职职工转换身份的安置费用可以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剥离。其中,转制科研机构的资产,在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剥离和扣除后,允许从剩余的资产中提取不超过30%的额度,以个人股权的形式,按照工龄的长短、技术和管理职务的高低、贡献的大小,分配给转制时企业的在职职工。职工必须以不低于分得股权实值的50%出资购买企业股份,否则,不得享受分配股权。
2004年6月17日,自治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出具《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改制中职工安置费用问题的复函》(新劳社函字〔2004〕200号),同意研究院改制为民营企业后,共需职工安置费用515.77万元,包括:按上述经评估的净资产的30%划拨102.83万元以个人股权形式对改制时的在职职工进行一次性补偿;离退休人员安置费用(包括取暖费、医疗保险费、丧葬费、探亲费、抚恤金、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等)计412.94万元。
经过上述不良资产核销及职工安置费用剥离,研究院所有者权益为-244.4万元。
(4)土地使用权评估及处置
2004年7月8日,新疆国地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研究院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新疆国地测绘公司(2004)(估)字第028号《土地估价报告》。2004年9月13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的函》(新国土资函发〔2004〕207号),确认研究院经评估的土地使用权总价值为2,502.32万元,并同意从中分割出与改制企业净负债(-244.4万元)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剩余土地办理出让手续,按自治区有关规定补交出让金。
(5)改制净资产的确认
2004年12月22日,自治区财政厅出具《关于确认新疆机械研究院企业改制净资产的批复》(新财统〔2004〕19号),确认根据上述资产评估、审计结果以及不良资产核销、职工安置费用等处理后,研究院所有者权益为-244.4万元;按此净负债分割出价值244.4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划至改制后的企业。同时,确认改制后的新研有限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设为200万元,其中:从上述经评估的存量净资产342.76万元中提取30%,即102.83万元,以个人股权形式分配给在职职工;剩余股本97.17万元由周卫华、王建军、李力等8名自然人出资,并确认上述资本性质均为个人资本金。研究院可以据此批复将各项资产、负债划转至改制后的企业,并由新研有限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研究院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2、新疆机械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2005年5月12日,周卫华、王建军、李力、李林、叶启江、毛善义、谭新兰、郭琪、吴桂新、阿力木・买买提吐尔逊、鲁文辉、裴文娟、程向中等13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新研有限,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研究院全部资产投入新研有限。具体过程如下:
研究院职工代表大会于2005年1月27日讨论并一致同意,将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新财统〔2004〕19号文所确认的从净资产中所提取的用于对在职职工进行补偿的102.83万元,以个人股权形式全部投资于改制后的新疆机械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职工个人股权授权委托职工代表吴桂新、阿力木・买买提吐尔逊、鲁文辉、裴文娟、程向中等5人代表职工出资,每人为20.566万元。
2005年1月28日,周卫华等13名自然人股东根据研究院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一致同意出资200万元成立新疆机械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周卫华、王建军等8名自然人以现金出资97.17万元。
2005年3月2日,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瑞新会验字〔2005〕008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5年2月24日,上述13名股东已全部缴足注册资本共计200万元。
2005年5月12日,新疆机械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并领取了注册号为6501002326860的营业执照。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表: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周卫华 |
24.01 |
12.01% |
2 |
吴桂新 |
20.566 |
10.28% |
3 |
阿力木・买买提吐尔逊 |
20.566 |
10.28% |
4 |
鲁文辉 |
20.566 |
10.28% |
5 |
裴文娟 |
20.566 |
10.28% |
6 |
程向中 |
20.566 |
10.28% |
7 |
王建军 |
19.00 |
9.50% |
8 |
李 力 |
14.00 |
7.00% |
9 |
李 林 |
14.00 |
7.00% |
10 |
叶启江 |
14.00 |
7.00% |
11 |
毛善义 |
4.06 |
2.03% |
12 |
谭新兰 |
4.05 |
2.03% |
13 |
郭 琪 |
4.05 |
2.03% |
|
合 计 |
200.00 |
100% |
由于研究院是自治区首家获批进行企业化改制的科研院所,改制过程需要经过多种程序、向多个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因此企业化改制时间跨度较大。为尽快完成改制工作,确保新研有限尽快成为业务运行主体,保持员工队伍稳定,新研有限设立伊始,以13名自然人作为股东代表受托成立新研有限的方式统筹全部职工股权,未进行细致的职工股权设置分配工作。
3、2005年9月至2005年10月,明晰职工股权设置
由于研究院是自治区首家获批进行企业化改制的科研院所,改制过程需要经过多种程序、向多个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因此企业化改制时间跨度较大。为尽快完成改制工作,确保新研有限尽快成为业务运行主体,保持员工队伍稳定,新研有限设立伊始,以13名自然人作为股东代表受托成立新研有限的方式统筹全部职工股权,未进行细致的职工股权设置分配工作。
2005年9月至10月间,为完善改制工作,明晰职工股权的分配,发行人在自治区机械电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和自治区科技厅的指导下,确定了新研有限股东会构成、制定了职工股权设置方案,并确定了委托代持等事项,对改制后职工股权具体分配和设置进行了明晰,经职工代表大会、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该方案,并报机械电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着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终完成了职工股权设置工作。2010年5月4日,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机械电子行业管理办公室和自治区科技厅对发行人企业化改制时职工股权设置方案及决策、批准程序等进行了确认,且均明示同意。具体情况如下:
(1)职工股权设置方案的制定
2005年9月初,在新研有限生产经营逐步稳定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企业化转制方案的批复》(新政函[2000]153号)的精神,新研有限公司领导、中层管理人员、普通员工等各方经充分讨论,制定了《新疆机械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设置方案》和职工股权设置方案实施后的《股东产生办法》。
(2)职工股权设置方案的审议
I、2005年9月26日,新研有限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前述职工股权设置方案和职工股权设置方案实施后的《股东产生办法》。
上述《股东产生办法》具体情况为:拟设股东28名;其中6名院领导和10名部门正副主任担任股东,但不代表其他员工出资,只持有自身的股权;其他60名职工出资人通过推举产生12名股东代表,这12名股东代表不仅持有自身的股权,还代表其他48名职工出资人持有股份。
II、2005年9月27日,根据上述《股东产生办法》,新研有限推选产生了周卫华等28名股东,组成了公司新的股东会。该28名股东包括6名院领导、10名部门正副主任及12名职工股东代表(该12名职工股东分别为:刘正直、杨秋科、姜阳、蔡鹏、王晓春、程向中、傅峥、吾买尔江・买买提明、董世平、阿力木・买买提吐尔逊、丁启东和张科,系由6名院领导和10名部门正副主任以外的职工出资人讨论和推选产生)。
III、2005年9月29日,新研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职工股权设置方案,明确了企业化改制在职职工安置费用(102.83万元)和补充配套货币出资(97.17万元)在上述76名职工中的具体分配情况以及刘正直等12名股东代表与48名实际出资人间的委托代持关系,并同意按照职工股权设置方案的内容(即股权表和股东投资比例表)将其(13名股东)所持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成员(28名股东)。职工股权分配及委托代持具体情况如下表:
由于新研有限在2005年10月初根据对职工股权设置方案公示后的协商结果对部分出资人的股权分配比例进行了调整,因此新研有限的股东并未根据2005年9月29日股东会决议进行相关股权转让,而到了职工股权设置方案最终确定后方才进行相应股权转让。
(3)对职工股权设置方案的调整
I、2005年10月8日至10月10日,新研有限将职工股权分配表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公示。
II、公示期满,公司职工出资人王晓强和陈国武分别对自己所应分配的技术职务股权提出异议,认为前述职工股权设置方案中少计了其应分配的股权。经研究,认为上述两名员工所提理由合理、充分,并决定对职工股权设置进行相应调整;为此,新研有限董事会提议从5位董事和1名监事的股权中调整给王晓强和陈国武。至此,职工股权设置方案和各员工应分配的股权均已明确,且无异议。
III、2005年10月14日,新研有限再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股权设置的调整,并批准了调整后的职工股权表。同日,新研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股权设置的调整。
IV、2005年10月27日,新研有限召开股东会,根据职代会关于职工股权设置方案调整的决议,审议同意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新研有限注册股东人数增加至28人,即按照调整后的职工股权表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成员(28名股东)。
(4)职工股权设置方案的备案
2005年10月26日,新研有限将职工股权设置方案(含调整后股权表)、股东产生办法、职工代表大会和改制后股东会决议及其他相关文件材料报送自治区机械电子行业管理办公室,自治区机械电子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同意并予以备案。
(5)对职工股权设置方案及决策、批准程序的确认
2010年5月4日,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机械电子行业管理办公室和自治区科技厅对研究院企业化改制时职工股权设置方案及决策、批准程序等进行了确认。
4、2005年10月,新研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股东由13名增加至28名
如前所述,根据2005年9月27日全体出资人对新研有限注册股东的推选及2005年10月14日职代会和股东会对职工股权分配调整决议的结果,2005年10月27日,新研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审议同意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新研有限注册股东人数增加至28人,即按照调整后的职工股权表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成员(28名股东)。此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由于本次股权转让是对职工股权设置及委托代持关系明晰化的过程,因此本次股权转让未实际进行对价支付。此外,根据上述股权明晰的结果,公司设立时没有进行货币出资的68名职工,将其按照政策应由个人货币出资的部分先后向以货币先行出资97.17万元的周卫华等8人进行了支付。
上述股东于2005年11月30日~12月9日间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新研有限于2005年12月22日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工作,新研有限注册股东由13人增至28人。至此,发行人最终完成了职工股权设置工作,并明确了具体的委托代持关系。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新研有限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新研有限出资额合计93.56万元(即46.78%的股权)。由于本次股权转让是对职工股权设置及委托代持关系明晰化的过程,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对价及对价支付。该等股权转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和代扣代缴等纳税人的纳税事宜,发行人也不承担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5、2006年3月至2008年10月,5名持股职工离职退股
2006年3月至2008年10月间,新研有限76名实际出资人中的刘浏、颜卫兵、郭志宏、牛青峰、赵志艳等5人因辞职先后离开公司,并向公司提出了处置个人股权的申请,转让了其所实际持有的新研有限的出资,新研有限实际出资人减少至71人。
新研有限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第12条的有关规定提出了退股职工股权的处置方案,并经新研有限股东会批准,同意刘浏等5人退回的股权按照其提出的处置价格全部转让给周卫华。具体情况如下:
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卫华由于忙于公司事务,同时也考虑到企业改制后会存在职工陆续离职并要求处置其实际出资的情况,因而在其陆续取得刘浏等5名持股职工离职后转让的实际出资后(合计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20%),未签署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该等出资仍然由原代持股东代为持有。具体委托代持情况如下:
6、2009年4月,新研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向6名高管转让
2009年4月,为激励核心管理团队并逐步解决公司实际出资人与股东代表间的委托代持关系,周卫华决定将其从刘浏等5名离职职工处受让并委托阿力木・买买提吐尔逊、王晓春和傅峥等3人代为持有的4.20%股权中的2.20%,按照其受让时的原始价格分别转让给王建军、李力、李林、袁振军和叶启江等5人,并提请新研有限股东会审议。
为此,2009年4月23日,新研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新研有限3名股东阿力木・买买提吐尔逊、王晓春、傅峥分别将其所持有新研有限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周卫华、王建军、李力、李林、袁振军、叶启江6名股东,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上述股东于2009年4月23日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新研有限于2009年5月4日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工作。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周卫华等16名股东持股情况,以及刘正直等12名股东代表与43名实际出资人间的委托代持关系具体如下表:
序号 |
股东名称 |
实际出资人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万元) |
1 |
周卫华 |
周卫华 |
20.09% |
40.18 |
2 |
王建军 |
王建军 |
8.60% |
17.21 |
3 |
李 力 |
李 力 |
7.33% |
14.66 |
4 |
李 林 |
李 林 |
7.21% |
14.42 |
5 |
叶启江 |
叶启江 |
4.14% |
8.28 |
6 |
袁振军 |
袁振军 |
3.92% |
7.84 |
7 |
施德辛 |
施德辛 |
2.30% |
4.6 |
8 |
孙晓安 |
孙晓安 |
2.28% |
4.56 |
9 |
毛善义 |
毛善义 |
2.09% |
4.18 |
10 |
谭新兰 |
谭新兰 |
2.09% |
4.18 |
11 |
冯国祥 |
冯国祥 |
2.09% |
4.18 |
12 |
吴桂新 |
吴桂新 |
2.09% |
4.18 |
13 |
高向青 |
高向青 |
1.99% |
3.98 |
14 |
郭 琪 |
郭 琪 |
1.76% |
3.52 |
15 |
刘 建 |
刘 建 |
1.58% |
3.16 |
16 |
靳 范 |
靳 范 |
1.49% |
2.98 |
|
小 计 |
71.05% |
142.11 | |
17 |
刘正直(代表 7 人) |
刘正直 |
0.75% |
1.5 |
18 |
杜建新 |
0.89% |
1.78 | |
19 |
王 玲 |
0.73% |
1.46 | |
20 |
张海福 |
0.12% |
0.24 | |
21 |
常新莉 |
0.12% |
0.24 | |
22 |
孙效芳 |
0.58% |
1.16 | |
23 |
王 琼 |
0.29% |
0.58 | |
|
小 计 |
3.48% |
6.96 | |
24 |
杨秋科(代表 4 人) |
杨秋科 |
0.41% |
0.82 |
25 |
阿地里江・买买提力 |
0.35% |
0.7 | |
26 |
鲁文辉 |
0.22% |
0.44 | |
27 |
张 燕 |
0.25% |
0.5 | |
|
小 计 |
1.23% |
2.46 | |
28 |
姜 阳(代表 5 人) |
姜 阳 |
0.52% |
1.04 |
29 |
罗永忠 |
0.45% |
0.9 | |
30 |
刘 杰 |
0.37% |
0.74 | |
31 |
李志明 |
0.12% |
0.24 | |
32 |
李 进 |
0.08% |
0.16 | |
|
小 计 |
1.54% |
3.08 | |
33 |
蔡 鹏(代表 6 人) |
蔡 鹏 |
0.10% |
0.2 |
34 |
陈国武 |
0.34% |
0.68 | |
35 |
孙 锐 |
0.37% |
0.74 | |
36 |
张丽军 |
0.54% |
1.08 | |
37 |
王晓强 |
0.36% |
0.72 | |
38 |
马峰伟 |
0.35% |
0.7 | |
|
小 计 |
2.06% |
4.12 | |
39 |
王晓春(代表 6 人) |
王晓春 |
0.24% |
0.48 |
40 |
高洪勇 |
0.27% |
0.54 | |
41 |
谢建庆 |
0.24% |
0.48 | |
42 |
李来华 |
0.37% |
0.74 | |
43 |
薛世民 |
0.04% |
0.08 | |
44 |
甄 希 |
0.04% |
0.08 | |
|
小 计 |
1.20% |
2.4 | |
45 |
程向中(代表 5 人) |
程向中 |
1.04% |
2.08 |
46 |
史 明 |
0.68% |
1.36 | |
47 |
刘洪生 |
0.97% |
1.94 | |
48 |
梁宇晨 |
0.64% |
1.28 | |
49 |
马 勇 |
0.37% |
0.74 | |
|
小 计 |
3.70% |
7.4 | |
50 |
傅 峥(代表 2 人) |
傅 峥 |
1.12% |
2.24 |
51 |
也里肯・居马拜克 |
0.16% |
0.32 | |
|
小 计 |
1.28% |
2.56 | |
52 |
吾买尔江・买买提明(代表 4 人) |
吾买尔江・买买提明 |
1.06% |
2.12 |
53 |
贺建新 |
0.68% |
1.36 | |
54 |
高修涛 |
0.12% |
0.23 | |
55 |
薛玉和 |
1.02% |
2.04 | |
|
小 计 |
2.88% |
5.75 | |
56 |
董世平(代表 4 人) |
董世平 |
0.99% |
1.98 |
57 |
战长江 |
0.89% |
1.78 | |
58 |
李谦绪 |
0.72% |
1.44 | |
59 |
任宏春 |
0.62% |
1.24 | |
|
小 计 |
3.22% |
6.44 | |
60 |
阿力木・买买提吐尔逊(代表 3 人) |
阿力木・买买提吐尔逊 |
0.66% |
1.32 |
61 |
喀德尔・克力木 |
0.68% |
1.36 | |
62 |
孙国生 |
0.70% |
1.4 | |
|
小 计 |
2.04% |
4.08 | |
63 |
丁启东(代表 5 人) |
丁启东 |
0.66% |
1.32 |
64 |
尹建江 |
0.66% |
1.32 | |
65 |
司文峰 |
0.99% |
1.98 | |
66 |
曹雪松 |
0.66% |
1.32 | |
67 |
吴少勇 |
0.87% |
1.74 | |
|
小 计 |
3.84% |
7.68 | |
68 |
张科(代表 4 人) |
张 科 |
0.91% |
1.82 |
69 |
张 俊 |
0.60% |
1.2 | |
70 |
鞠 俭 |
0.52% |
1.04 | |
71 |
杜玉峰 |
0.45% |
0.9 | |
|
小 计 |
2.48% |
4.96 | |
|
|
合 计 |
100% |
200 |
在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离职员工出资股权的受托人分别与相应股权受让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该等股权均按原始出资额转让,未出现溢价转让的情形。该等股权转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和代扣代缴等纳税人的纳税事宜,发行人也不承担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7、2009年5月,新研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股东由28人增加至49人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解决委托代持问题,同时考虑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2009年5月26日,新研有限全体出资人经协商,一致同意通过转让出资和定向增资方式还原公司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为此,一方面,受托代持出资的刘正直等8名股东代表将其所受托代为持有的常新莉等21名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全部转让给这21人,使这21名自然人还原成为新研有限的股东,新研有限股东人数增加至49人。另一方面,受托代持出资的姜阳等9名股东将其所受托代为持有的薛玉和等22名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全部转让给周卫华等5名高管人员,由上述5名高管人员分别向这22名实际出资人支付对价;同时,一致同意这22名实际出资人在新研有限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后,按其原应享有的出资额向设立后的股份公司增资,最终还原为发行人的股东。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不再存在任何委托持股的情况。
2009年5月26日,新研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股东刘正直、杨秋科、姜阳、蔡鹏、王晓春、程向中、傅峥、吾买尔江・买买提明等8人分别将其所持有新研有限的部分出资转让给常新莉、张海福、王琼、张燕、鲁文辉、阿地里江・买买提力、李志明、李进、刘杰、陈国武、王晓强、马峰伟、孙锐、高洪勇、谢建庆、李来华、薛世民、甄希、马勇、也里肯・居马拜克、高修涛等21人。受让方均成为新研有限的新股东,公司原有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上述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 |
受让方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转让的出资额(万元) |
转让的出资比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受让的出资额(万元) |
受让的出资比例 |
1 |
刘正直 |
1.06 |
0.53% |
1 |
常新莉 |
0.24 |
0.12% |
2 |
张海福 |
0.24 |
0.12% | ||||
3 |
王 琼 |
0.58 |
0.29% | ||||
2 |
杨秋科 |
1.64 |
0.82% |
4 |
张 燕 |
0.5 |
0.25% |
5 |
鲁文辉 |
0.44 |
0.22% | ||||
6 |
阿地里江・买 |
0.7 |
0.35% | ||||
买提力 | |||||||
3 |
姜 阳 |
1.14 |
0.57% |
7 |
李志明 |
0.24 |
0.12% |
8 |
李 进 |
0.16 |
0.08% | ||||
9 |
刘 杰 |
0.74 |
0.37% | ||||
4 |
蔡 鹏 |
2.84 |
1.42% |
10 |
陈国武 |
0.68 |
0.34% |
11 |
王晓强 |
0.72 |
0.36% | ||||
12 |
马峰伟 |
0.7 |
0.35% | ||||
13 |
孙 锐 |
0.74 |
0.37% | ||||
5 |
王晓春 |
1.92 |
0.96% |
14 |
高洪勇 |
0.54 |
0.27% |
15 |
谢建庆 |
0.48 |
0.24% | ||||
16 |
李来华 |
0.74 |
0.37% | ||||
17 |
薛世民 |
0.08 |
0.04% | ||||
18 |
甄 希 |
0.08 |
0.04% | ||||
6 |
程向中 |
0.74 |
0.37% |
19 |
马 勇 |
0.74 |
0.37% |
7 |
傅 峥 |
0.32 |
0.16% |
20 |
也里肯・居马拜克 |
0.32 |
0.16% |
8 |
吾买尔江・买买提明 |
0.24 |
0.12% |
21 |
高修涛 |
0.24 |
0.12% |
由于上述股权转让系为还原常新莉等21名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因此上述股权转让不存在对价及对价支付。
同时,新研有限股东会同意股东姜阳、刘正直、蔡鹏、程向中、吾买尔江・买买提明、董世平、阿力木・买买提吐尔逊、丁启东、张科等9人分别将其所持新研有限的部分出资转让给周卫华、王建军、李力、李林、袁振军等5名董事,公司原有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经协商,转让价格确定为23.28元/股,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上述股东于2009年5月25日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新研有限于2009年5月27日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工作。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本次股权转让中,按照每单位注册资本23.28元的转让价格计,转让价款合计为723.542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为692.4624万元(即723.5424万元-31.08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138.4924万元。2010年9月13日,该次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纳税义务人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方税务局缴纳了上述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款合计138.4924万元。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方税务局出具No:20090831019至No:20090831040合计22张《税收通用缴款书》,证明该次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纳税义务人合计缴纳税款138.4924万元。
二、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股权变动
1、新研股份设立
2009年5月29日,新研有限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定将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出具了以2009年5月31日为基准日的信会师报字(2009)第23804号《审计报告》,确认公司净资产为46,580,953.12元。
2009年6月17日,新研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就设立新研股份共同签署《股东(发起人)协议书》议,同意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截至2009年5月31日的净资产额46,580,953.12元,折为24,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由公司原有股东按原比例分别持有,其余22,580,953.12元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6月17日,新研股份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6月2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09)第23, , , , 917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已将截至2009年5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46,580,953.12元折为股本人民币24,00, 0,000股,其余净资产人民币22,580,953.12元计入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
新研股份是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其发起人就是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在新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新研股份时,发行人的49名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与此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发行人也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避免发行人履行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周卫华、王建军共同于2010年9月7日向发行人做出书面承诺:“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将新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新研股份之净资产折股的行为视同或涉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要求公司履行所涉相关49名发起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卫华、王建军承担缴纳或代为缴纳的义务,具体数额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核定的数额为准,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罚款、滞纳金等全部损失”。
2、2009年8月,新研股份第一次增资 股东由49人增至71人
新研股份设立后,为还原薛玉和等22名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2009年8月6日,新研股份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增加公司注册资本3,729,600.00元,由薛玉和等22名自然人以现金方式认购。
由于本次增资系为还原职工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因此每股认购价格按照2009年5月31日(新研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审计基准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1.94元确定,本次增资认购价款共计7,235,424.00元。本次增资扩股后,公司股东由49人增加至71人,原新研有限实际出资人全部实现了股东身份的还原;公司总股本由24,000,000股增加至27,729,600股,注册资本由24,000,000.00元增加至27,729,600.00元,本次增资扩股溢价部分3,505,824.00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上述注册资本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9)第24228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上述22名自然人认购和出资具体情况如下表:
本次增资扩股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2009年9月9日,新研股份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办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2009年9月,新研股份第二次增资 股东由71人增至77人
在还原了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后,为解决新聘任高管人员持股问题,促进公司股权结构多元化,同时也为加快公司“新疆农牧产业机械制造及成果转化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在资金紧缺及贷款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公司进行了第二次增资扩股。
2009年9月24日,新研股份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增加公司注册资本2,670,400.00元,由新疆永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投资”)、新疆新科源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源科技”)、新疆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乌鲁木齐龙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置业”)四家法人单位和李继兰、金亮两名自然人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按净资产溢价的原则,以协商定价的方式,确定新增股份认购价格为3.00元/股,本次增资认购价款共计8,011,200.00元。本次增资扩股后,公司股东由71人增加至77人;公司总股本由27,729,600股增至30,400,000股,注册资本由27,729,600.00元增加至30,400,000.00元,本次增资扩股溢价部分5,340,800.00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上述注册资本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4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09)第24289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上述6名新股东认购和出资具体情况如下表:
本次增资扩股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注:SS为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表示该股东为国有股东。
2009年9月27日,新研股份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办理了该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自治区国资委出具的《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界定的批复》(新国资产权[2009]488号),新疆新科源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新疆招标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属于国有法人股。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说明的确认意见
本人确认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历次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本人对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