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6日国家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明确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停止销售满足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柴油机;2016年7月21日,环保部、公安部等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保部拟于2017年实施《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检验机构联网规范(试行)》,2017年全面实现非道路第三阶段排放升级,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已势不可挡。
新的法规标准中,型式检验代替型式核准,型式检验必须在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独立检测机构进行试验,信息公开代替颁发证书,接受社会监督,法规对产品制造、销售、使用、试验、监督及处罚等各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在产品检测中,监管部门可根据各机械的实际情况,选择自由加载法、自由加速法、林格曼烟度法(目测法)进行烟度检测,任何一种检测方法超过规定的限值,均可判定该机械的排放检验不合格。法规针对排放达标产品实施严格召回,并追究法律责任,这就要求企业必须从新产品开发技术路线选择、试验验证、关键零部件的选择及质量控制、装配质量控制、一致性检查、出厂检验,乃至油品、维修保养等各个方面严格控制产品符合性。
表1非道路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三阶段)
表2非道路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四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