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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发达国家的立法值得借鉴
2008-04-03   来源:中国农业网   

  世界上畜牧业发达的国家都有较为完备的畜牧法典或畜牧业的单行法,以此来加强畜牧行业的管理,规范畜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畜牧业的快速发展,保障畜产品的安全卫生。
  在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方面,各国均重视政府在畜牧业发展中的指导性作用。如澳大利亚畜牧法规定,农业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研究不同种类的畜禽方面的专家组成顾问团,以便养殖者向专家咨询相关问题;同时,对各类畜禽养殖业都设有行业法规和标准,以规范本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畜牧企业实行注册制度,由专门的政府检查人员对其生产经营现场实施监督。法国对畜牧业生产经营的管理和监督主要集中在对畜牧育种企业的管理和规范上,在不同的畜牧行业设有名目繁多的许可证制度,并由相应的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此外,韩国还注重对饲料行业的管理,对饲料的制造业、进口业、贩卖业者进行监督。日本有专门的家畜交易法以保证家畜贸易的公平。此外,日本还有家畜商法,通过对家畜商实行许可证、保证金等制度,保证此业务的正常公平进行。饲料供需安全法保证政府在购买、保存、出售进口饲料时饲料价格的稳定。畜产品价格稳定法,通过国家支持,促进畜牧及关联产业健康发展。日本还注重通过单行法的形式对特定的畜牧业领域进行调整和振兴,如养鸡振兴法,以建立优良品种推广制度、改善养鸡业的经营状况、为稳定农村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目的。
  在动物卫生和疫病防治方面,各国都十分注重畜牧业的疫病防治和卫生管理,因为畜牧业规模经营的特点,使得畜牧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显得异常重要。因此,各国畜牧法无一例外地对这一方面的内容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并有配套的执法机构。澳大利亚畜牧法规定了关于畜禽健康的内容,如果养殖业主或兽医从业人员了解或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自己或他人饲养的畜禽或其产品感染了某种疾病,必须以最快的速度上报有关部门,并且向有关部门提供尽可能详细的情况;对种畜禽、畜禽产品和畜牧业机械或相关设备,必须有相关的合格证明才能够引进;为了确定具有疫情的畜禽的死因或疫情是否仍然在蔓延,政府有关的职能部门将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对疫情的蔓延情况进行通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对畜禽及其产品、饲料和其他涉及畜禽产品健康的买卖双方,法律规定了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澳大利亚还设有消除外来疫情的专项基金,补偿企业由于疫情危害而造成的损失。韩国的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包括家畜的防疫和检疫等内容,以预防家畜传染性疾病的发生或蔓延,从而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保证公众卫生。
  在畜禽屠宰管理方面,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对动物屠宰工作都十分重视,屠宰场的设立都有严格的标准,规定家畜、家禽必须进入屠宰场屠宰,由执业兽医执行宰前和宰后卫生检疫检验,未经屠宰卫生检疫或检疫为不合格之屠体、内脏,不能运输、储存或贩卖。为有利于私人畜牧业的发展,英国还将屠宰场区分为私人屠宰场和公共屠宰场,并分别立法。英国畜牧立法中关于私人屠宰与注册的规定包括:私人屠宰场的设立、屠宰场注册、屠宰场的执照申请、屠宰场的权利等。关于公共屠宰的规定包括:公共屠宰场的设立、公共屠宰场的管理、公共屠宰场的收费、公共屠宰场提供冷库的能力等内容。此外,还有有关屠宰的具体规定、屠宰人员的管理等内容。对屠宰场作这样的区分,有利于畜牧屠宰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发挥个体畜牧业的灵活性,又可以实现屠宰业在一定程度上的规模经营。德国的畜牧兽医执法机构比较健全,农业部所属的三个司具体负责畜牧业的管理工作。在州一级政府设立有畜牧兽医局,专门负责畜牧兽医事务及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在州以下的行政区,设立具体负责畜牧兽医事务的兽医行政办公室(也称兽医局),该办公室的官员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其工作内容包括屠宰场的审批、屠宰动物宰前宰后的检疫监督等。
  为了推动畜牧业的规模化经营,增强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在畜牧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有各种资助基金和行业自主性组织支持畜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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