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粮食局近日发布的《北京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规定》的通知,在市场正常状态下,经营粮食的重点零售商业企业要保持10天以上正常销量的大米商业库存。
按照通知规定,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粮食加工企业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按月平均加工量计算5天的必要原料库存量;粮食收购和销售企业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按月平均销售量计算5天的必要原粮库存量;必要库存量将作为必要时监督检查的最低库存量。
而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粮食加工企业最高库存一般不应高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按月平均加工量计算30天的原料库存;粮食收购和销售企业最高库存一般不应高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按月平均销售量计算14天的成品粮库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