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在蒙城县新联农机公司的门口,该县三义镇双庙村的邵学和想选购一台“约翰80”大型联合收割机,据销售公司方经理介绍,这台机子,市场价128400元,如拿到政府补贴,可省去25000元。采访中,农民反映,购买大型农机具实行购机补贴,很受农民欢迎。
拿补贴有点“繁”
“直补好,不仅让农民少跑腿,还让农民少花钱。”谯城区十八里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梁守民说,在今年年初抗旱期间,全镇农民共购买享受补贴的抗旱机械60多套,其中,在2月14日到18日的5天“直补”期间,就有20多户农民购买抗旱机械。“直补”刺激了农民购买抗旱机械的热情。
可是,除今年购买抗旱农机外,目前农民购买的大型农机具并没有实行“直补”,而是多采用差额补贴。以蒙城为例,做法是:农民到农机局领申请表、填写购买机型、乡镇签署意见、交农机局公示无疑后,再与农机局签署购买协议、然后差额购机。农民购买农机的品牌和型号需在国家和省里每年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内,并到具有某一农机品牌经营权的农机公司购买。对此,农民认为此举是农机部门的“双指定”,即指定品牌、指定经销商。
由于“差补”手续繁杂,补贴面小,农机补贴特别是大型农机具的补贴指标十分抢手,不少农民为拿到补贴指标不惜找关系。同时,农民购买农机要到农机部门指定的经销店购买,不仅增加了农民往返路程,而且一些经销商拿着“特许”的招牌随意涨价,把国家给农民的优惠政策无端地给“过滤”了,对此农民意见较大。
蒙城一位农民告诉记者,自己买一台收割机用来割麦,享受了政府补贴一万多元,结果买机时还要另加一套割玉米的割台,这样,经销商基本上又把补贴“吃”回去了。3月9日,在谯城区一家农机公司,记者以购买农机为由进行了暗访,销售人员指着一款品牌农机告诉记者:“这类机子很好卖,去年午收时只卖8.8万元,从年前开始,每月涨500元-600元,现在买,如享受购机补贴1.2万元,买机时需拿9.2万元开单提货。”这样农民实际补贴只有1万元。
“双指定”欠公平
面对农民朋友的“双指定”疑问,省农机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农机补贴不存在“双指定”,所谓指定品牌其实就是指《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农机补贴目录分通用目录和非通用目录,每年公布一次。通用目录由国家制定,其目的是推广先进、实用、安全、节能环保的农机具,其价格、品牌、机型要求,通过招投标来定。考虑到各省的具体的情况,各省另外制定了非通用目录,非通用目录由省里定。凡入选非通用目录内的农机具必须通过招标,并设定最高限价,其目的是让农民在最高限价内可以与经销商讨价还价。最高限价由县农机局掌握,不在网上公布,即后台控制。所谓指定经营,其实是指“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其确定程序是:生产企业推荐、县农机局审核、省农机局批准。
但有业内人士透露,一些农机生产企业把能进入补贴目录作为企业营销的重点。一些经销商拿到“经营权”后,独家垄断某一品牌,或擅自联合其他经销商一起涨价,表面上农民虽也享受到一定的购机补贴,但这补贴已经打折了。由于购机补贴目录每年都有变化,在目录未正式公布之前,农民无法知道自己想买的农机具是否在补贴的范围。对目录中农机最高限价,农民也无法知道是如何制订出台的。
采访中,一些农民和农机经营企业认为,《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和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不仅限制了农机生产企业的公平竞争,也限制了经销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也缩小了农民购机的选择余地。
大农机盼“直补”
抗旱机械“直补”,不仅调动了农民的抗旱积极性,也给农民带来了实惠。采访中发现,农民朋友希望购买大型农机具,也能像今年购买抗旱机械一样,不限定品牌、不限定经销商,实行“直补”。对此,省农机局一位负责人认为:由于农机补贴资金有限,农机补贴是重点制而不是普惠制,所以对农民购机实行全面直补暂无可能。但他告诉记者,今年国家对我省的农机补贴将达4.5亿元,比去年增加一倍以上,农民的受益面将进一步扩大。虽然农机补贴也存在一些不尽合理的地方,但总是在不断地完善提高。
农机补贴是党和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而推出的一项惠民政策。据了解,为确保国家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力求公平公正,国家、省、市、县(区)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补贴程序和补贴办法。如利辛县采取农民申请、摇号确定农机补贴办法,避免了分配指标时的随意性和凭关系领指标。蒙城县对已购的补贴农机,实行现场查验喷号、登记、发证,防止少数农机经营公司与农民合伙套取农机补贴款。针对少数地方发生的农机补贴徇私舞弊、套取国家补贴的行为,省农机部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在采访中,农民迫切希望扩大农机补贴面,在完善补贴制度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加以改进,简化补贴程序。对农民购买大型农机具,采用发放购机补贴券等方式,让农民购机获直接补贴。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补贴农机的质量监管和价格监管,防止少数经销商变相过滤和截留惠农政策;同时,建议取消指定经销商,公开补贴农机的招标确定方式和竞标程序,让厂家、经销商公平竞争,让农民拥有更多的购机挑选余地,防止部门或个人在招标和评审环节中发生腐败行为。